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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烏老法師

    不算。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劃定》中相關規定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分有權責令其立刻將童工送歸原棲身地。

    童工被送歸原棲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分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先容童工的職業先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實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答應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峻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分有權提請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歸原棲身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餬口用度。

    醫療終結入行勞動鑑定 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

    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津貼費,並給予經濟賠償。

    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分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拐騙童工, 童工,強令童工冒險功課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背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根據1991年國務院頒佈的《禁止使用童工的劃定》 。

    二、《勞動法》第94條相關規定

    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4、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5、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資料,想必大家都清楚了單位擅自僱傭童工的後果了吧,如果有曾經僱傭過童工的單位,請仔細參考上面的相關內容,考慮到這種做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嚴重性後果,今後也請我們大家保護未成年人,禁止錄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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