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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王朝建立後,較有政治眼光的統治階級迅速出臺了自己的鑄幣政策。

    武德四年(621)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

    確立了國家鑄幣的法幣地位。

    與此同時,又繼承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絹帛為貨幣的傳統,實行了“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錢即銅錢,帛則是絲織物的總稱,包括錦、繡、綾、羅、絹、絁、綺、縑、紬等,實際上是一種以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貨幣制度。

    就貨幣制度本身而言,存有明顯的缺陷:多元的貨幣形態不但必然會造成其內部複雜多變的比價問題,容易引起貨幣流通的混亂,而且與貨幣作為價值尺度的職能和排他性是相矛盾的。

    馬克思指出:“兩個排斥其他一切商品的商品,彼此也是互相排斥的……全部的歷史經驗總結起來不過是這樣:凡是兩種商品依法充當價值尺度的地方,事實上總是隻有一種商品保持著這種地位……而其實也只有估價過高的那種金屬才起著價值尺度。

    ”又說:“價值尺度的職能同價值尺度的二重化是不相容的”。

    錢帛兼行制乃是多種商品依法充當貨幣,造成了法幣的多樣化,其內部的矛盾衝突自然更加劇烈。

    不過,貨幣制度也是一個歷史發展的問題,對發展中的不足應歷史地看待,不宜苛求。

    如所周知,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貨幣理論,一定歷史時期的貨幣制度從根本上說是由該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人類歷史程序中貨幣形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經歷的由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到紙幣的由低階向高階變化的過程,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一定歷史時期的貨幣制度作為由國家法律所規定的貨幣流通的組織形式,即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又對該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反作用:貨幣制度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則起促進作用,反之則起阻礙作用。

    這一貨幣理論同樣適合於作為我們研究唐代貨幣制度的指導思想。

    從有唐一代歷史發展的總體程序來看,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有其適應小商品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的時候,也有其不能適應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起阻礙作用的時候。

    唐王朝建立在亡隋的廢墟之上。

    初期,社會經濟以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處於復甦階段,水平很低。

    在這種情況下,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既有多種實物貨幣,又有單位價值較小的銅錢,從而較好地適應了小額商品交易的需要。

    這是其合理的一面。

    但隨著貞觀後期,尤其是高宗、武后及玄宗時期商品經濟的繼續發展,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逐漸暴露出其落後的一面。

    首先表現在絹帛作為貨幣因體大物重、不便分割、難於運輸儲藏等缺點開始不受市場歡迎,絹帛作為貨幣的職能趨於衰退,商品交易趨向喜歡使用更高一級的銅錢作中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銅錢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營鑄幣不能滿足這種要求,於是造成了流通中銅錢短缺的日益加劇,又進而引發了嚴重的銅錢的私鑄和濫鑄,造成了物價波動、貨幣流通不穩定以及經濟發展的混亂,對國家財政制度造成威脅,使唐政府大傷腦筋。

    唐政府不斷出臺嚴厲打擊私鑄和濫鑄等的法令,並禁斷使用惡錢,但是由於銅錢供應量嚴重短缺,幣值不斷上升堅挺,私鑄和濫鑄有暴利可圖,所以成效並不理想。

    絹帛受到市場排擠和銅錢短缺,說明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已不能較好地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新水平。

    商品經濟的發展提出了對貨幣制度進行改革,實行從實物貨幣與金屬貨幣兼行向全部金屬貨幣改進提高的客觀要求。

    從當時銅礦資源有限,官鑄銅錢效率不高,甚至賠本,鑄幣總量不多,無法滿足市場對金屬貨幣的需求來看,借鑑漢代以金為上幣銅為下幣的歷史經驗,及時起用貴金屬金銀作為主幣,以銅錢作為輔幣,改行金銀與銅錢相結合的主輔幣的貨幣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最好的辦法。

    但是,由於錯誤落後的貨幣思想的影響,唐代統治階級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沒有主動地調整貨幣制度,而是採取了極力維護錢帛兼行制度的多種措施,結果商品經濟不斷髮展對良好的貨幣流通的客觀要求得不到滿足,與落後的貨幣制度間的衝突日趨激化,成為中唐以後,特別是兩稅法實行以後社會發展中長期存在的一大矛盾,突出表現為錢重物輕即所謂“錢荒”問題的不斷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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