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義詞、近義詞辨析01、而後、爾後:都是連詞,常用於書面語言。而後:以後,然後,表示在某事之後。爾後:從此以後,此後。“爾”有指代義,相當於“這”“此”。02、恩惠、恩賜:前者是名詞,給予或受到的好處。後者是動詞,泛指因憐憫而施捨。03、偶然、偶爾:前者指不一定要發生而發生(相對於必然)。後者指間或,有時候(副詞,相對於經常)。04、幅、副:都作量詞,“幅”是巾旁,跟巾帛、呢絨等有關,因此用來形容布匹、面料的寬度,如幅面、單幅、寬幅。有時泛指寬度,如:幅度、幅員。“幅”用作量詞時,一般修飾布料、絲織品,也用來表示圖畫、布匹等。 “副”的意思是居第二位,屬輔助性的,如副業、副官、副產品。當它作量詞時,表示成套的東西,如:一副對聯、全副武裝;有時也用於表示面部表情,如:一副笑臉。05、發奮、發憤: “奮”本義指鳥振翅飛翔,後來引申為振作、鼓動。 “憤”指因為不滿意而感情激動。“發奮”指振作起來,如發奮努力、發奮有為等。發憤指決心努力,如發憤忘食、發憤圖強等。“發奮”強調精神振作;“發憤”突出精神受到刺激而產生向上的內動力。“發奮”使用的範圍要比“發憤”大,“發奮”可以指個人,也可以指群體或國家,而“發憤”一般指個人。功能上,“發奮”可以說“奮發”,而“發憤”則不能說“憤發”。06、撫養、扶養:都有“供養”之意。前者包含“教養、愛護”之意,多用於長輩對晚輩。後者多用於晚輩對長輩、平輩之間或對殘疾人;或用於法律關係(父子、夫妻等)。07、發現、發明:前者詞義側重於找到,後者詞義側重於創造。08、法制、法治:前者指有關的法律制度。後者表示根據法律來治理國家。09、復員、復原:指軍人退出現役而轉入地方。指病後恢復健康或事物遭破壞後恢復到原來的善狀況。10、風氣、風俗、風尚:“風氣”指社會上或某個集體流行的愛好和習慣;“風俗”指社會上長期形成的風尚、禮節、習慣等的總和,範圍較大;“風尚”指在一定時期中社會上流行的風氣和習慣。11、妨害、妨礙:前者指有害於事物發展(程度重);後者指使事物不能順利進行。12、膚淺、浮淺:前者指學識淺,理解不深;後者指淺薄。13、反映、反應:“反映”指把情況告訴、傳達到有關部門(多用於對上級);“反應”指由外來刺激引起的某種活動或迴應。14、富裕、富餘:前者指財物充足;後者指足夠而有剩餘。15、賦予、付與:前者指(上對下)交給,是特殊用法;後者指拿出、交給,是一般用法。16、廢除、廢黜、解除:“廢除”指取消、廢止(法令、條約等);“廢黜”指罷免、革除(官職),現多指廢除特權;“解除”指去掉、破除(警報、顧慮、武裝、職務等)。17、凡響、反響:“凡響”指平凡的音樂;“反響”指事物所引起的迴響,反應。18、負心、腹心:前者指背棄情誼(多指轉移愛情);後者指(1)比喻要害或中心部分(2)比喻極親近的人(3)比喻誠意。19、撫育、哺育、撫卹:“撫育”指照料、教育兒童或照管動植物;“哺育”指餵養,比喻培育;“撫卹”指(國家或組織)對因公受傷、犧牲或殘廢人員的家屬進行安慰並給以物質幫助。20、分辨、分辯:“分辨”是指把兩個以上的人或事物區分開,有分析辨別的意思。而“分辯”指為消除所受的指責而進行解釋、說明,與“辯解”意思相同
同義詞、近義詞辨析01、而後、爾後:都是連詞,常用於書面語言。而後:以後,然後,表示在某事之後。爾後:從此以後,此後。“爾”有指代義,相當於“這”“此”。02、恩惠、恩賜:前者是名詞,給予或受到的好處。後者是動詞,泛指因憐憫而施捨。03、偶然、偶爾:前者指不一定要發生而發生(相對於必然)。後者指間或,有時候(副詞,相對於經常)。04、幅、副:都作量詞,“幅”是巾旁,跟巾帛、呢絨等有關,因此用來形容布匹、面料的寬度,如幅面、單幅、寬幅。有時泛指寬度,如:幅度、幅員。“幅”用作量詞時,一般修飾布料、絲織品,也用來表示圖畫、布匹等。 “副”的意思是居第二位,屬輔助性的,如副業、副官、副產品。當它作量詞時,表示成套的東西,如:一副對聯、全副武裝;有時也用於表示面部表情,如:一副笑臉。05、發奮、發憤: “奮”本義指鳥振翅飛翔,後來引申為振作、鼓動。 “憤”指因為不滿意而感情激動。“發奮”指振作起來,如發奮努力、發奮有為等。發憤指決心努力,如發憤忘食、發憤圖強等。“發奮”強調精神振作;“發憤”突出精神受到刺激而產生向上的內動力。“發奮”使用的範圍要比“發憤”大,“發奮”可以指個人,也可以指群體或國家,而“發憤”一般指個人。功能上,“發奮”可以說“奮發”,而“發憤”則不能說“憤發”。06、撫養、扶養:都有“供養”之意。前者包含“教養、愛護”之意,多用於長輩對晚輩。後者多用於晚輩對長輩、平輩之間或對殘疾人;或用於法律關係(父子、夫妻等)。07、發現、發明:前者詞義側重於找到,後者詞義側重於創造。08、法制、法治:前者指有關的法律制度。後者表示根據法律來治理國家。09、復員、復原:指軍人退出現役而轉入地方。指病後恢復健康或事物遭破壞後恢復到原來的善狀況。10、風氣、風俗、風尚:“風氣”指社會上或某個集體流行的愛好和習慣;“風俗”指社會上長期形成的風尚、禮節、習慣等的總和,範圍較大;“風尚”指在一定時期中社會上流行的風氣和習慣。11、妨害、妨礙:前者指有害於事物發展(程度重);後者指使事物不能順利進行。12、膚淺、浮淺:前者指學識淺,理解不深;後者指淺薄。13、反映、反應:“反映”指把情況告訴、傳達到有關部門(多用於對上級);“反應”指由外來刺激引起的某種活動或迴應。14、富裕、富餘:前者指財物充足;後者指足夠而有剩餘。15、賦予、付與:前者指(上對下)交給,是特殊用法;後者指拿出、交給,是一般用法。16、廢除、廢黜、解除:“廢除”指取消、廢止(法令、條約等);“廢黜”指罷免、革除(官職),現多指廢除特權;“解除”指去掉、破除(警報、顧慮、武裝、職務等)。17、凡響、反響:“凡響”指平凡的音樂;“反響”指事物所引起的迴響,反應。18、負心、腹心:前者指背棄情誼(多指轉移愛情);後者指(1)比喻要害或中心部分(2)比喻極親近的人(3)比喻誠意。19、撫育、哺育、撫卹:“撫育”指照料、教育兒童或照管動植物;“哺育”指餵養,比喻培育;“撫卹”指(國家或組織)對因公受傷、犧牲或殘廢人員的家屬進行安慰並給以物質幫助。20、分辨、分辯:“分辨”是指把兩個以上的人或事物區分開,有分析辨別的意思。而“分辯”指為消除所受的指責而進行解釋、說明,與“辯解”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