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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案件中林木是以蓄積認定的。

    依據:

    林業部關於確定盜伐濫伐林木、毀壞幼樹數量計算方法的意見

    發文單位:林業部

    文  號:林檢法[1989]1號

    釋出日期:1989-1-26

    執行日期:1989-1-26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公安處(局)、林業(農林)檢察處、林業(農林)審判庭,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公安處、地區中級法院、檢察分院,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公安處:

      據各地反映,林業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森林案件中,由於對盜伐濫伐林木數量和毀壞幼樹數量計算方法不一致,影響了林業公安機關立案、林業檢法機關量刑。現根據林業部(82)林資字第10號《關於頒佈<森林資源調查主要技術規定>的通知》要求和測樹學的原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立木材積的計算。立木材積即為立木蓄積,計算方法是: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如:某地區、某樹種的出材率為60%。即:

      立木材積(立木蓄積)=原木材積÷60%

      二、幼樹的概念和幼樹數量計算。幼樹是指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在森林資源調查中,樹木胸徑在5cm以下的視為幼樹,以“株”為單位進行統計。

    林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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