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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頭說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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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達州人
過去,敢於毆打父母,通常都是大辟。
若是導致重傷死亡,則是腰斬乃至凌遲。
甚至敢於罵祖父母父母也是絞刑。
即便父母過世,敢於居喪飲酒,行房等,都是重罪。譬如清代就有官員不願回家守喪而被判決凌遲處死,全家籍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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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毅而三思吳六奇
《元史·志五十二·刑法三》“諸子孫弒其祖父母、父母者,凌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諸醉後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諸子弒其繼母者,與嫡母同。”
這是印象中唯一涉及凌遲的,即弒親凌遲(清時,即1905年1月也有弒母少年被凌遲並被拍攝的,此前曾作答過……照片就不發了),毆打併不至於。再其他像發瘋的處死,毆打父母的,有求情杖一百七,勞役百日。至明代《大明律》規定“十惡”,其中第四條名為“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另有第七條“不孝”謂:“告言咒罵、匿喪不舉、喪期內自嫁娶”等。涉及這兩條的,都屬於:“十惡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滅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証定罪。”簡而言之,就是毆打辱罵父母的都屬於“十惡不赦”,也即必死。
這個在後來明世宗時曾下詔實錘了一下:“朕思死刑重事,欲將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倫理者取決,餘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說白了就是把偷墳掘墓的、毆打辱罵父母的先弄死,剩下的再研究研究,再探討探討(八議)。所以提問者印象中的“明朝時,毆打父母判凌遲”是錯誤的。
繼續往前推,《唐律·鬥訟》中規定:“罵祖父母、父母者,絞”,毆打自是不用多提,宋承唐律也沒什麼可說的。即便上溯到秦代,《睡虎地秦簡·其他部分·法律問答》中也有提到:“「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這意思也很易理解,打父母的,刺面勞役去舂米,毆打祖父母的,同罪。
或許沒有判絞刑、處死顯得秦律較寬鬆了些?並不是,這個舂米沒說要勞作到什麼時間,可刺面卻是終身的,稱得上是生不如死了。不過說到毆打父母后處罰最重的,大概就是漢代了。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規定: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
賊殺是既遂,牧殺是未遂,外搭上毆詈和父母告子不孝的,都是梟首棄市。也就是把腦袋砍下來掛市集上給別人看,而他的妻兒也會受到牽連,且這種罪行不能用爵位金錢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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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以“孝”治天下,孝是維繫古代社會關係最為基本的紐帶。正因為家族層面有孝,才會有國家層面的忠。在古人看來,不孝之人必定不義,不義之人必定不忠,不忠不孝之人留著何用?所以別說毆打父母了,子女只要是不孝順,都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懲罰,不過各個朝代的量刑標準和尺度有所不同。
從禮法制度確立以來,“不孝”就是重罪。那麼古代的不孝行為有哪些呢?諸如言語頂撞父母、不盡贍養義務、不安葬父母、在守孝期間飲酒作樂、穿紅戴綠、結婚納妾等行為都是不孝。《尚書》中說“元惡大敦,引為不孝不友”,對這種人要用最重的刑罰。秦朝時規定,只允許父母狀告兒女,而不受理兒女狀告父母的案件。漢朝時規定不允許兒子成家後與祖父母、父母分家析財。唐朝完備了封建法律體系,《唐律》中將不孝列為“十惡”之中,是不允許赦免的罪行,所謂十惡不赦,為後代沿用。
如果是毆打父母,那就是死刑了,而且根本沒得辯解。漢代規定,毆死父母者梟首,殺父母者處腰斬,甚至居喪期間,與人通姦也要處死刑。如果父母三天吃不上飯,兒女要被“棄市”。唐朝則更嚴厲,甚至父母罵一句都要被處以絞刑“詈祖父母父母者絞”。
當然,古代的父母和現在一樣,不會因為受一句罵、挨一頓打就把自己的孩子訴至公堂,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拿起法律武器的。而父母死後,兒女的行為會受到嚴厲的社會監督,一旦在居喪期間有不孝行為發生而被別人告發,也難逃嚴懲。電視劇《康熙王朝》中,李光地正是因為在居喪期間有不孝行為而被索額圖抓住了把柄,嚇得冷汗直流,只能受索額圖任意擺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