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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080288204659

    以下這9種情況,保證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

    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三、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證合同不具備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不過,如果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或保證人已履行保證之主要義務,債權人接受的,合同同樣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證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皆視為保證合同未成立。

    六、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如《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這就明確了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了該期間,權利即歸於消滅,債權人將失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勝訴權。換句話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八、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九、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透過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擔保的範圍

    按照《擔保法》二十一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2.擔保的期限有多久

    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3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3.擔保的分類

    通常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即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必須先透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還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合同中沒有寫明是哪種擔保模式,則預設為是連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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