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幹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討”,一方面,是中央和地方密集出臺政策要求嚴查工資拖欠問題,另一方面,工資拖欠的案件依然不斷。農民工討薪難究竟難在哪?
農民工的薪水,是農民工出賣勞動力後所應該得到的報酬。做買賣,如果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就不存在賒帳討帳的問題。但是,顯然並不是社會上所有的買賣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通常,如果商品緊俏,供不應求,商家一般是不會賒賬的,你不給現錢就不賣給你,反正有很多人等著買;如果商品滯銷,好不容易來了一個買家,即使人家沒現錢,那麼還是隻好賒給人家吧,賒給人家總比賣不出去好。賒給人家,到時他不還帳咋辦?死纏爛打地去要帳,還是不還,透過法律途徑,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討回債務。
那麼,解決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應該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消除“賒賬”現象,一是加強國家強制力來幫助農民工討薪。
先來分析加強國家強制力的問題。現在惡意欠薪罪已經入刑了,但是加大刑罰的力度似乎並沒有明顯緩解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商家賣貨,客戶賒賬時,總要讓他在賒欠憑證上簽字,到時一旦發生債務糾紛,就有了有效的法律憑證。然而,農民工討薪時,通常是拿不出什麼書面上的憑證的。通常是既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用人單位確認過的勞動工作記錄,即使有記錄也不在他們手中。農民工討薪時舉證難,法律又能起到什麼作用呢?法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農民工付出一定勞動後,用人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工作記錄”上簽字確認。普通商家不做這筆生意,大不了少賺錢,農民工不出賣勞動力,一家生計就會無著落。咱農民工哪來的底氣拉下臉來要求老闆一定得籤勞動合同,要求他一定得在“工作記錄”上簽字?作為一個農民工,筆者在外打工十多年,從來都沒有過這樣的念頭。那麼,問題如何解決?書面憑證沒有,人證不行麼?欠薪案件,通常不單是欠某一個農民工的工資,而通常是一個小集體。那麼可不可以把被欠薪集體的相互舉證,也作為有效的法律憑證呢?
如何才能消除對農民工工資的“賒賬”現象呢?筆者記得,十多年前剛從農村出來到沿海地區打工時,有些工廠的工資是要押上兩個月後才發的,就是說當月的工資要第三個月底才發。現在這種現象已經絕跡了,不要認為是法律對這種現象的轉變起了什麼作用。近年來,沿海地區出現了農民工“用工荒”現象,工資要押兩個月的工廠根本就不可能招到人。然而,作為欠薪重災區的建築業,通常農民工的大部分工資是要到年底才會結清的。
近年來,建築業雖然也出現“用工荒”,但是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建築業農民工的失業率其實是非常高的。雖然農民工的失業率尚未納入國家統計局的失業率調查範疇,但是從事建築業的農民工無疑是中國失業率最高的農民工群體。由於建築施工的短期性,建築業農民工的流動性特別大,而且,中國的建築業農民工找工作基本上都是靠老鄉介紹,工地分佈也十分分散。不像其它行業,這個工廠不幹了,可以馬上就近找下個工廠,這家不幹了,可以馬上就近找下一家。這些問題導致建築業農民工有著超常的高失業率。通常工程的工期只有幾個月,甚至短的也就十來天,一年下來能幹滿八、九個月活就算不錯了。對於經常受到失業威脅的建築業農民工來說,能靠什麼來提高在勞動力市場中對工資的議價能力,要求老闆按月發薪呢?工資要到年底才能結清,咱也不想這樣。老闆不“按月支付”,我可以不幹,但是工作有那麼好找嗎?等老鄉介紹不知又要等到什麼時候,而且,如果要換個工地又得花費大把的路費,一年多換幾次工地,工資基本上就只夠支付路費了。中國這麼大,咱建築業農民工上半年可能在廣東,下半年可能就去了北京。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工期長一點的工地,工資年底結清就年底結清吧。
那麼,透過制度建設來解決建築業農民工失業率高和失業保障水平低(只有土地的保障)的問題,就可以有效消除對建築業農民工工資的“賒賬”現象。針對建築業農民工超常的高失業率問題,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實際建立專門的建築業農民工職業介紹平臺,以減少失業率。在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史上,最先建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的是英國,而在英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其實只限定於在那些失業率高、具有季節性及週期性特點的行業中實行,如建築業、鋸木業、造船業等。借鑑他國的經驗,結合本國的實際,完全可以透過制度建設給予建築業農民工較高水平的的失業保障。
“年年幹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討”,一方面,是中央和地方密集出臺政策要求嚴查工資拖欠問題,另一方面,工資拖欠的案件依然不斷。農民工討薪難究竟難在哪?
農民工的薪水,是農民工出賣勞動力後所應該得到的報酬。做買賣,如果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就不存在賒帳討帳的問題。但是,顯然並不是社會上所有的買賣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通常,如果商品緊俏,供不應求,商家一般是不會賒賬的,你不給現錢就不賣給你,反正有很多人等著買;如果商品滯銷,好不容易來了一個買家,即使人家沒現錢,那麼還是隻好賒給人家吧,賒給人家總比賣不出去好。賒給人家,到時他不還帳咋辦?死纏爛打地去要帳,還是不還,透過法律途徑,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討回債務。
那麼,解決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應該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消除“賒賬”現象,一是加強國家強制力來幫助農民工討薪。
先來分析加強國家強制力的問題。現在惡意欠薪罪已經入刑了,但是加大刑罰的力度似乎並沒有明顯緩解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商家賣貨,客戶賒賬時,總要讓他在賒欠憑證上簽字,到時一旦發生債務糾紛,就有了有效的法律憑證。然而,農民工討薪時,通常是拿不出什麼書面上的憑證的。通常是既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用人單位確認過的勞動工作記錄,即使有記錄也不在他們手中。農民工討薪時舉證難,法律又能起到什麼作用呢?法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農民工付出一定勞動後,用人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工作記錄”上簽字確認。普通商家不做這筆生意,大不了少賺錢,農民工不出賣勞動力,一家生計就會無著落。咱農民工哪來的底氣拉下臉來要求老闆一定得籤勞動合同,要求他一定得在“工作記錄”上簽字?作為一個農民工,筆者在外打工十多年,從來都沒有過這樣的念頭。那麼,問題如何解決?書面憑證沒有,人證不行麼?欠薪案件,通常不單是欠某一個農民工的工資,而通常是一個小集體。那麼可不可以把被欠薪集體的相互舉證,也作為有效的法律憑證呢?
如何才能消除對農民工工資的“賒賬”現象呢?筆者記得,十多年前剛從農村出來到沿海地區打工時,有些工廠的工資是要押上兩個月後才發的,就是說當月的工資要第三個月底才發。現在這種現象已經絕跡了,不要認為是法律對這種現象的轉變起了什麼作用。近年來,沿海地區出現了農民工“用工荒”現象,工資要押兩個月的工廠根本就不可能招到人。然而,作為欠薪重災區的建築業,通常農民工的大部分工資是要到年底才會結清的。
近年來,建築業雖然也出現“用工荒”,但是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建築業農民工的失業率其實是非常高的。雖然農民工的失業率尚未納入國家統計局的失業率調查範疇,但是從事建築業的農民工無疑是中國失業率最高的農民工群體。由於建築施工的短期性,建築業農民工的流動性特別大,而且,中國的建築業農民工找工作基本上都是靠老鄉介紹,工地分佈也十分分散。不像其它行業,這個工廠不幹了,可以馬上就近找下個工廠,這家不幹了,可以馬上就近找下一家。這些問題導致建築業農民工有著超常的高失業率。通常工程的工期只有幾個月,甚至短的也就十來天,一年下來能幹滿八、九個月活就算不錯了。對於經常受到失業威脅的建築業農民工來說,能靠什麼來提高在勞動力市場中對工資的議價能力,要求老闆按月發薪呢?工資要到年底才能結清,咱也不想這樣。老闆不“按月支付”,我可以不幹,但是工作有那麼好找嗎?等老鄉介紹不知又要等到什麼時候,而且,如果要換個工地又得花費大把的路費,一年多換幾次工地,工資基本上就只夠支付路費了。中國這麼大,咱建築業農民工上半年可能在廣東,下半年可能就去了北京。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工期長一點的工地,工資年底結清就年底結清吧。
那麼,透過制度建設來解決建築業農民工失業率高和失業保障水平低(只有土地的保障)的問題,就可以有效消除對建築業農民工工資的“賒賬”現象。針對建築業農民工超常的高失業率問題,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實際建立專門的建築業農民工職業介紹平臺,以減少失業率。在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史上,最先建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的是英國,而在英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其實只限定於在那些失業率高、具有季節性及週期性特點的行業中實行,如建築業、鋸木業、造船業等。借鑑他國的經驗,結合本國的實際,完全可以透過制度建設給予建築業農民工較高水平的的失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