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到本地未來紫金山專案售樓部(事後才知道6月份預售證還沒下來,11月份下來了預售證),銷售小許介紹:公司有新政策,有內部員工購房名額,用員工名義先全款購房然後過幾個月以後,公司可以幫忙加價10-20萬賣出,如果賣不出去到年底可以全額退款。於是便全款以銷售小許的名字買了一套房,當時只有收據和刷卡小票,沒有任何公司的售房合同,銷售小許給寫了一張字據,說明是我花錢買的房(因為是限價房,開發商要求額外多交了24萬的電商款,還搭售了一個車位)。買房以後市場低迷,到12月份無人問津,遂去售樓部找銷售小許要求退房,銷售小許說:“可以退,必須要等90個工作日!”鬱悶死了,90個工作日大概要5個月的時間,經過交涉開發商方面愛答不理,說是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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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司聊理財
大家都說買房子不是件容易事,精挑細選的房子,誰也不希望買了後再退掉。
不過如果發生質量上存在重大缺陷的問題,還是要把房子退了再重新選擇一下。
那麼有具體哪些情況可以退房呢?
01
第一種,也是最常見的情形——開發商逾期交房。
本身開發商是有一段時間的延展期的,逾期交房時購房者有權利對開發商進行催告。
如果開發商過了延展期還沒交房,加大了咱們購房者的風險,這時購房者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退房。
02
第二種就是沒有經過購房者的允許,私自更改樓房規劃設計的情況。
購房者收房時,要仔細看看,房子的戶型、朝向、面積等,與合同中約定的是否存在較大出入。
在購房者並不知道實情的情況下,開發商私自更改房屋規劃,這種行為就直接構成違約。
這個情況購房者有權提出解約,責任全部由開發商承擔。
03
第三種是很明顯容易發現的情況,收房時測量的建築面積與合同中的差太多。
就是如果咱們購房者收房的時候去房子測量,實際測量出的建築面積與合同中標明的面積相差太多,一般是超過3%的話,購房者就有權向開發商提出退房。
並且可以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要求開發商那一方將已付清的房價款項退還給自己,同時也支付已付房價款的利息。
04
第四點就不用說了,房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時候,當然要退房。
具體出現什麼質量問題可以直接退房呢?有兩種:
一種是房屋主體部分的質量,經過檢驗認定不合格的;
另一種是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購房者正常使用的。
通常情況下,針對房屋主體質量,開發商會提供《竣工備案表》,如果收房時開發商並沒有提供,購房者需要警惕了。
05
第五點,就是開發商"五證"不全。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如果開發商的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不全,那開發商賣房是不合法的,屬於違規操作。
如果你在不知道這種情況的前提下籤訂了購房合同,合同是無效的。
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要求退房,開發商應該返還購房者交的房款,以及這段時間內房款產生的利息。
06
第六種情況,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辦理產權證。
購房合同中會對開發商為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期限作出約定。
由於新房辦理房產證,都是開發商一手操辦。
如果辦證遲延,一般根據合同約定期限或法定期限一年以上,仍然不能辦證的,購房者可選擇退房。
若果不能辦證,比如開發商的土地問題、資金問題、規劃問題等等,但不管是哪一方面出了問題,購房者確定不能取得產權。
那麼購房者無法實現自己的合同目的,也不能擁有房屋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較好選擇退房。
07
最後一種情況,在新房比較少見,就是房子被開發商拿去做二次抵押。
有的開發商在施工期間缺少資金,將一部分已經建好的房子拿去銀行做抵押。
拿到貸款後,又將這部分房子賣給了購房者,而購房者並不清楚房子已被抵押過一次。
如果購房者一旦查清,可以立即要求退房,並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雙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