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異同相同點:都是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定方式; 不管是劃撥還是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只要專案依法取得合法證件就能取得房產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都有權利收回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都可以出租、抵押其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或作價入股對企業投資。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權者繳納安置補償等費用後,將相應的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或在無須繳納補償安置費的情況下,將相應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政行為。性質: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創設民事情況的行為。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建設用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出讓金的行為。它是一種創設物權的行為。主體不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外商投資成片開發,其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取得方式不同: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需徵用集體土地或佔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設用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設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或拆遷補償安置費。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荒山、荒地的,經依法批准後,可無償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招標出讓(二)拍賣出讓;(三)掛牌出讓。法律限制不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1)權利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經過申請獲得政府許可是允許的),否則政府有權收回(2)權利人有義務服從政府無償收回的決定,但是對於存在該宗地產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政府應給予相應適當的補償。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1不具備轉讓條件的;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3依法收回的;4共有中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不明確的、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或依法登記但未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1)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符合出讓條件的,應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轉受讓方繳納出讓金;(2)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土地,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給國家。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異同相同點:都是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定方式; 不管是劃撥還是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只要專案依法取得合法證件就能取得房產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都有權利收回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都可以出租、抵押其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或作價入股對企業投資。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權者繳納安置補償等費用後,將相應的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或在無須繳納補償安置費的情況下,將相應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政行為。性質: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創設民事情況的行為。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建設用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出讓金的行為。它是一種創設物權的行為。主體不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外商投資成片開發,其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取得方式不同: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需徵用集體土地或佔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設用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設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或拆遷補償安置費。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荒山、荒地的,經依法批准後,可無償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招標出讓(二)拍賣出讓;(三)掛牌出讓。法律限制不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1)權利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經過申請獲得政府許可是允許的),否則政府有權收回(2)權利人有義務服從政府無償收回的決定,但是對於存在該宗地產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政府應給予相應適當的補償。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1不具備轉讓條件的;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3依法收回的;4共有中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不明確的、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或依法登記但未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1)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符合出讓條件的,應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轉受讓方繳納出讓金;(2)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土地,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給國家。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