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區內的任意球和禁區外的一樣,也分直接和間接兩種,禁區內的直接任意球也就是點球。 對於點球,是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則判點球。 即: 1.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2.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3.跳向對方隊員。 4.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5.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6.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7.拉扯對方隊員。 8.推對方隊員。 9.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對於禁區內的間接任意球,是在以下情況下出現: 禁區內間接任意球判罰情況: (一)守門員用手控制球時,在發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應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允許守門員行走的“四步”可連續使用或分開使用,但應累計計算。當守門員以一腳為軸,另一腳前後移動,不算作走步,有時守門員快速跑動中跳起接球,落地後為了保持身體平衡而向後或向前走了幾步,不應計算在四步之內。 (四步規定五大聯賽已經取消。只保留在非正規的比賽當中。) (二)當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將球置於地上或傳出,即為進入比賽狀態,這種情況不論出現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後,只有當處於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對方隊員觸球之後,該守門員方可再次用手觸球,否則應判“第二次用手觸球”犯規,但不包括守門員撲、接球時手觸球后無意脫手,球著地後,守門員再次用手觸球。 (三)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是不允許的,但這不包括同隊隊員由於沒有掌握好技術動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門員處;也不包括同隊隊員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部位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例如,隊員用腳將球挑起後再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或隊員用腳將球挑給同隊另一隊員將球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此時不管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這種情況不但應被判罰間接任意球,還要因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這個間接任意球的判罰地點不是在守門的觸球地點,也不是警告守門員,而是判將球挑走的隊員犯規並警告該隊員。 (四)守門員不能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五)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5~6秒,應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六)動作具有危險性。 指裁判員認為隊員的動作有危險的犯規。他的動作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但動作方式有可能傷害對方隊員或自己。 (七)阻擋對方隊員。 這是指隊員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範圍以內時,用身體阻擋對方隊員行動的犯規。 (八)阻擋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是指守門員持球后準備用手拋發球,或手拋起用腳踢發球,或在規定的時間及步數內拍幾下球再發出的過程中,對方隊員上前阻礙干擾守門員的上述動作,致使拖延了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時間。 (九)比賽中還可能存在《足球競賽規則》第十四章未提及的犯規情況,如果裁判員對此進行警告或罰令出場,則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例如,某隊員趴在場地上,將球壓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讓他人踢球,應被警告,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注: 1、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是在小禁區內,由於小禁區是守門員的“地盤”,出於對門將的保護,間接任意球不能放在犯規發生地罰,而應該放在離犯規發生地最近的小禁區線的那個位置上。 2、罰球點在禁區內,守方隊員可以排列人牆,但要退出罰球點9.15米之外,如犯規地點距離門線小於9.15米,則應在門線上排人牆。罰球隊員如直接將球罰進,則無效,由守方開球門球;如罰球方觸球兩次或兩次以上將球攻進,則得分,中圈開球;如罰球方未做任何配合將球罰進,但球整體越過門線前碰觸到了防守方隊員身體(包括門將和攻方隊員),也算得分有效,中圈開球。 3、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4、隊友刻意用腳傳給門將的球不能用手接,否則將會被判為違例,被吹罰禁區內的的任意球。但是在爭搶中隊又不小心用腳碰到了的一種不規則的球是可以的,就是刻意與非的關係。
禁區內的任意球和禁區外的一樣,也分直接和間接兩種,禁區內的直接任意球也就是點球。 對於點球,是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則判點球。 即: 1.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2.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3.跳向對方隊員。 4.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5.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6.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7.拉扯對方隊員。 8.推對方隊員。 9.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對於禁區內的間接任意球,是在以下情況下出現: 禁區內間接任意球判罰情況: (一)守門員用手控制球時,在發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應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允許守門員行走的“四步”可連續使用或分開使用,但應累計計算。當守門員以一腳為軸,另一腳前後移動,不算作走步,有時守門員快速跑動中跳起接球,落地後為了保持身體平衡而向後或向前走了幾步,不應計算在四步之內。 (四步規定五大聯賽已經取消。只保留在非正規的比賽當中。) (二)當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將球置於地上或傳出,即為進入比賽狀態,這種情況不論出現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後,只有當處於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對方隊員觸球之後,該守門員方可再次用手觸球,否則應判“第二次用手觸球”犯規,但不包括守門員撲、接球時手觸球后無意脫手,球著地後,守門員再次用手觸球。 (三)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是不允許的,但這不包括同隊隊員由於沒有掌握好技術動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門員處;也不包括同隊隊員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部位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例如,隊員用腳將球挑起後再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或隊員用腳將球挑給同隊另一隊員將球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此時不管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這種情況不但應被判罰間接任意球,還要因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這個間接任意球的判罰地點不是在守門的觸球地點,也不是警告守門員,而是判將球挑走的隊員犯規並警告該隊員。 (四)守門員不能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五)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5~6秒,應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六)動作具有危險性。 指裁判員認為隊員的動作有危險的犯規。他的動作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但動作方式有可能傷害對方隊員或自己。 (七)阻擋對方隊員。 這是指隊員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範圍以內時,用身體阻擋對方隊員行動的犯規。 (八)阻擋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是指守門員持球后準備用手拋發球,或手拋起用腳踢發球,或在規定的時間及步數內拍幾下球再發出的過程中,對方隊員上前阻礙干擾守門員的上述動作,致使拖延了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時間。 (九)比賽中還可能存在《足球競賽規則》第十四章未提及的犯規情況,如果裁判員對此進行警告或罰令出場,則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例如,某隊員趴在場地上,將球壓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讓他人踢球,應被警告,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注: 1、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是在小禁區內,由於小禁區是守門員的“地盤”,出於對門將的保護,間接任意球不能放在犯規發生地罰,而應該放在離犯規發生地最近的小禁區線的那個位置上。 2、罰球點在禁區內,守方隊員可以排列人牆,但要退出罰球點9.15米之外,如犯規地點距離門線小於9.15米,則應在門線上排人牆。罰球隊員如直接將球罰進,則無效,由守方開球門球;如罰球方觸球兩次或兩次以上將球攻進,則得分,中圈開球;如罰球方未做任何配合將球罰進,但球整體越過門線前碰觸到了防守方隊員身體(包括門將和攻方隊員),也算得分有效,中圈開球。 3、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4、隊友刻意用腳傳給門將的球不能用手接,否則將會被判為違例,被吹罰禁區內的的任意球。但是在爭搶中隊又不小心用腳碰到了的一種不規則的球是可以的,就是刻意與非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