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429方寸世界

    故意攀爬燃氣管摔死的人,不管是小偷還是其他人,業主不需要對他們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攀爬燃氣管摔死的是兒童或者精神病人,物業公司未履行小區安全管理義務,監護人未履行被監護人安全保障義務,他們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前小區墜落死安全事故案件,兒童攀爬樓頂摔死,物業公司和監護人都被判負法律責任。

    雖然業主對小偷攀爬燃氣管摔死不負法律責任,但業主應當監督燃氣管安裝設計,防止他人任意攀爬燃氣管,危害自己住宅安全。

  • 2 # 流沙1485875

    沒底線的去談人權,是對人權的褻瀆。

    去偷盜本就是幹違法之事!難保業主還要保護盜賊的安全?!!

    一,業主沒請他來。

    二,盜賊所幹之事不受法制保護。

    三,盜賊是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對危險的預知判斷能力,為自己負責!

    四,業主沒有對其產生直接作用!說白了,如果盜賊在公路上奔跑而死,是不是該讓交通局擔責呢?

    所以,盜賊摔死,活該!業主不應該擔責!!

  • 3 # 超越145500065

    業主應負責,業主應主動勸小偷別爬牆,應事先,弄把長梯放牆邊並帶保險帶,把窗戶開啟,最好,弄個燈照明,業主沒做好小偷前期準備工作。這是什麼社會,不知恥社會人咋這麼多,悲。

  • 4 #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種事還真的很難說不會判賠,但是刑事責任是肯定不可能的。畢竟這事不是業主故意用來害死小偷的,不存在任何過錯。但是作為最受人詬病的“人道主義賠償”還真的不一定少得了。

    1.小區天然氣管道本就是不可以攀登的工具,這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除非是管道維修工,才能在做好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進行檢修,如果不能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維修工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何況小偷是在進行一種不法侵害為目的的行為。

    2.天然氣管道刷上了黃漆,很是耀眼的,只要有一點點光亮都會能夠很清楚的看到。黃色也相當於是一種警示性的顏色。而且天然氣管道就那麼一點點,作為成年人應該知道,這是不可以承重的。小偷作為成年人應該預知到這種風險。

    3.管道是天然氣公司的,整個小區的管道都應該是天然氣公司負責日常維修。可能唯一不足的就是管道上沒有懸掛“禁止攀登”,這或許會成為天然氣公司的過錯了,不過和業主無關。

    4.如果小偷剛好摔死在業主的窗臺或者什麼地方,相信刑事責任肯定會被理清,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個還真的少不了賠償了。如果不是掉在業主的地方,和業主一點關係沒有的。

    其實,很多時候,對於小偷這種行為使用“人道主義賠償”,這就是對法律的褻瀆。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5 # 大實話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張某和王某合夥去一小區盜竊,兩人原本計劃是王某順著小區的外牆爬進住戶家中行竊,然後張某則在樓下收東西和放風。這天晚上,當王某在一家行竊完以後準備爬向第二家行竊時,卻不料因為牆壁上的燃氣管無法承重王某的體重導致王某從高處摔下死亡。第二天,王某的家屬抬著王某的屍體來小區燒紙索賠,並將整棟樓層的居民以“高空墜物”的名義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擔王某的死亡賠償30萬元。

    說真的,看完這個事我都驚呆了,這小偷是家裡有人學法律的吧,竟讓把高空墜物這事都搬出來了。不過,這學的可是一瓶子不滿半瓶子晃盪,簡直就是是在為自己的智商充值。

    首先,就高空墜物傷人這事來說,主要指的就是因為一些居民樓的高層有東西墜落導致下面的行人被砸傷或者車輛被砸壞時找不到具體責任人時則需要整棟樓的住戶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這件事中,顯然是不適用高空墜物來解釋小偷從高處墜下摔死的情況的,因為小偷這是自己墜樓而不是說被樓上掉的東西砸死的。所以說,這棟樓上的居民肯定是不用承擔這個責任的。

    然後,就小偷攀爬燃氣管道這個事來說,那隻能說是自尋死路。咱們暫且不說小偷行竊是違法的,就單單是從一個正常成年人的角度來說,也應該有責任知道燃氣管道是無法承受一個成年人去攀爬的。而在這件事中,王某攀爬燃氣管道還是為了偷竊的目的,那就更不值得同情和可憐了。畢竟,偷竊就是違法行為,私自攀爬燃氣管道也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小偷沒被摔死,其實是應該追究其責任的。

    當然啦,如果其家屬真的要追究誰的責任的話,那就去追究其同夥張某的責任了。因為他倆是合夥做事,現在同夥因為盜竊死了,那麼就可以讓他賠錢。畢竟,這麼危險的事為什麼張某不去做而讓王某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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