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那麼,荒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呢?
國家關於農村四荒地承包年限政策如下: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1996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指出,四荒地實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在經過治理開發的"四荒"地上種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產品等歸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治理者擁有使用權,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最長不超過50年。
1998年11月7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通知》指出,由於“四荒”治理開發投資回收期長,風險大,必須有長期穩定的政策。允許“四荒”使用權一定50年或更長的時間不變。
1999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9〕102號)指出,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應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和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雙方都應認真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負責人的變動而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採取拍賣方式的,要標定拍賣底價,實行公開競價。“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2002年4月11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指出,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農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後,承包期一律延長到50年,允許依法繼承、轉讓,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
綜上,荒地的承包期為50年甚至更長,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那麼,荒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呢?
國家關於農村四荒地承包年限政策如下: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1996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指出,四荒地實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在經過治理開發的"四荒"地上種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產品等歸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治理者擁有使用權,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最長不超過50年。
1998年11月7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通知》指出,由於“四荒”治理開發投資回收期長,風險大,必須有長期穩定的政策。允許“四荒”使用權一定50年或更長的時間不變。
1999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9〕102號)指出,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應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和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雙方都應認真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負責人的變動而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採取拍賣方式的,要標定拍賣底價,實行公開競價。“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2002年4月11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指出,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農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後,承包期一律延長到50年,允許依法繼承、轉讓,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
綜上,荒地的承包期為50年甚至更長,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