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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71570258891

    簡單說,闖紅燈這件事情罪不至死,開車者自然無權執行死刑。即使對方闖了紅燈,你也應該儘量避免傷亡事故,如果你故意去撞,那叫故意殺人,不叫交通事故。為啥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年限差不多,因為都是建立在過失而不是故意的基礎上。當然在具體的案件上,交警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劃分責任的,有時候確實已經盡力避免還是無法避免,那就不能怨車,這時交警也會認定無責。上面說的都是合理的,保護弱者算是普世的做法,而且按照上面的做法,弱者也沒有凌駕法律。但是現實確實不合理,所以才會有題主的怨氣。即使交警認定無責,還是要賠錢,而且只能自己賠,現在還好有交強險,但往往不夠,三責險因為無責,保險公司還不賠,因此會出現司機求交警給個次要責任。我朝的司法,執法的標尺不是公正,不是法律,而是維穩。所以有時候交警會做出違章行人無責,駕駛員全責的判定,著實匪夷所思。(深圳高架撞人事件)至於被撞的那位和其家屬,也許不在乎交警責任怎麼畫,就要錢,不給就讓你不穩,看你給不給。弱者就是這樣凌駕法律的。(近似參照甘肅超市偷巧克力女孩跳樓事件)

  • 2 # 使用者6264144058043

    你好,這得看當地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本地實施條例如何規定了。

    實施條例中都有機動車輛的免責比例,各省區別很大的。沒有責任的話駕駛員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部分賠償肯定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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