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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年青的心1961

    這是天津交通臺爆料的真人真事,發生在南方某省會。聽到法院的判決,給人的感覺就是法院主持了正義,還見義勇為的孫先生一個公道。應該讓人欣慰。可實際上,孫先生並沒有感到欣慰,原因是,這個很簡單的案子,確審理了兩年多,在這兩年多時間裡,孫先生承受了巨大壓力。生意一落千丈。案件勝訴後,仍然有人對其指指點點。

  • 2 # 時代一粟

    見義勇為要適度,很多年見義勇為都沒有明確的界限和適度的寬容。沒出事則嘉獎出事了自己扛,甚至出現被被見義勇為者倒打一耙,所以建議大家適度的情況下見義勇為,不是說不顧道德,而是流氓有文化,咱老百姓沒人撐腰!先顧及自身,有能力再幫助別人!

  • 3 # 童遵武

    見義勇為的行為應該支援,贊陽,提倡,因見義勇為致他人受傷,應負責傷者的治療和醫藥費,國家補助費用,責任人應無罪。

  • 4 # 郭廣吉律師

    正義的判決,對這樣的判決,旗幟鮮明的支援。

    先回顧一下案件發生的經過:

    孫先生是瀋陽一家藥店的醫生。

    2017年9月7日8點多,孫先生為來藥店的老太測量血壓,老太突然倒地,並沒有了心跳血壓。

    孫先生趕緊撥打120,併為老太做心肺復甦,持續按壓大約十分鐘,老太慢慢恢復意識。

    隨後,救護車將老太送往醫院,經檢查,老太雙側12根肋骨骨折、低鉀血癥、右肺挫傷。

    2017年10月,孫先生接到法院發來的訴狀。原來老太將孫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孫先生賠償自己住院費用,傷殘等級評定後,賠償傷殘賠償金。老太的理由有兩個:1、老太認為自己在藥店吃了一顆孫先生給她的藥丸,而暈倒,2、孫先生做心肺復甦,造成自己12根肋骨骨折。

    從法律上講,這個案件涉及兩個焦點問題:

    1、孫先生給老太服用的硝酸甘油與老太的心臟驟停有無因果關係;

    2、孫先生給老太實施的心肺復甦是否符合診療規範。

    法院查明:孫先生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

    同時組織醫療專家召開聽證會,確定:1、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藥品與心臟驟停無必然因果聯絡;1、孫先生在給老太實施心肺復甦的過程中不違反診療規範,不應承擔搶救過錯。

    某急救員培訓教員表示,心肺復甦需要以每分鐘100次左右的頻率按壓施救物件,而且要求力度較大,而肋骨相對較細,所以在實施心肺復甦的過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

    但誰都知道,相對於可能的骨折或者骨裂,搶救生命更為重要。

    為此,法院駁回了老太的訴訟請求。

    這個事件中,孫先生為見義勇為者做了一個示範,法院為司法者做了一個示範。

    兩個示範都很重要。

    1、孫先生身正不怕影子斜,面對突然暈倒的老太敢於出手。

    這是社會需要的能量。

    試想,如果孫先生只是打個120電話,或者說,孫先生沒有身體力行的進行施救,而十分鐘心臟驟停,即使救護車來了,老太哪裡還有命在!

    由此推及,如果孫先生沒有行醫執照,實施了急救,造成老太骨折或者骨裂,而老太又沒有被搶救過來,孫先生是不是就麻煩了?

    不應該。

    中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法律並沒有區分救助者是否具有某種身份,而是對於普通民眾而言的。

    所以,孫先生又沒有行醫執照並不影響其行為的正當性,即使他的救助行為給老太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孫先生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2、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符合道德訴求,有助於見義勇為者的正義之舉

    一是審查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一是審查實施的救助行為是否規範。

    從法律審查的角度,並不為錯。

    3、我們還必須看到,救助者有可能不是專業的醫療人員,有可能不掌握準確的診療規範,那麼他們在遇到此類事件時,該怎麼做?

    很多人會說,我會打120的。

    也有的人學習過急救,做過志願者。他們實施了救助,而且救助措施可能不是那麼規範,在這樣的情形下,給被救助的人造成了傷害,救助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應該旗幟鮮明的說:不需要,在這裡我們應該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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