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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mzya3336

    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頒佈了《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該辦法是中國殘疾人航空運輸方面的第一個規範性檔案,對保護殘疾人在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各航空公司也有明確的特殊旅客(病、殘、孕旅客)乘機須知。應該說在中國殘疾人坐飛機是有足夠的政策環境的。殘疾旅客乘機不同於普通人。殘疾旅客乘飛機往往對機上裝置、服務有特殊要求,為了保障殘疾旅客的承運安全,航空公司需要提前做好人員及裝置方面的準備,否則將會給殘疾人自己、航空公司、同機其他旅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鑑於此,出行前瞭解民航部門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購票、辦理乘機手續,對於殘疾旅客來說非常必要。下面就介紹下殘疾人坐飛機的相關注意事項。購票需提前申請,以便航空公司做特殊安排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供航空器上使用的醫用氧氣、託運電動輪椅、機上專用窄型輪椅、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攜帶服務犬進入客艙等設施或服務時,應在訂座時提出,最遲不能晚於航班離站時間前72小時。以便航空公司進行協調和準備,並透過其訂座系統或其他手段,確保該需求被記錄,並及時傳遞到相關人員。在飛行中需要使用醫用氧氣以及在飛行過程中沒有額外的醫療協助無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殘疾人,需要向航空公司提供醫療證明。無法對機上工作人員介紹的安全說明和注意事項加以理解或作出反應,或不能與承運人的機上工作人員進行交流的殘疾人以及不能自行從航空器上緊急撤離的殘疾人需要在乘機時有陪伴人員。《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規定,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不得因殘疾人的殘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願的舉止可能對機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煩擾或不便而拒絕運輸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同時,當承運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絕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運輸時,應向其說明拒絕的理由。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要求提供書面解釋的,承運人應在拒絕運輸之後10日內提供。乘機選座有講究殘疾人在乘機當天應提前3小時以上來到機場,這樣有更充裕的時間辦理登機牌、行李託運、安檢、登機,同時在遇到航班時刻變更等特殊情況時也可以更從容地應變。另外,殘疾人自己的輪椅需要託運的,可使用機場的輪椅,如果願意在機場使用自己輪椅的,可使用其輪椅至客艙門。屆時,航空公司及機場工作人員也會提供協助。在普通航班上,殘疾人旅客可優先登機。在辦理乘機手續時,殘疾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訂座需求。當使用機上輪椅進入客艙後,無法進入帶固定扶手的過道座位的,航空公司應為其提供一個帶活動扶手的過道座位或方便出入的座位;除安全理由外,航空公司應為陪伴人員安排緊靠殘疾人的座位;當殘疾人與其服務犬同機旅行時,航空公司應提供相應艙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適合的座位;對於腿部活動受限制的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航空公司應為其提供相應艙位的第一排座位或腿部活動空間大的過道座位。在飛行過程中,殘疾人可要求特別的、有針對性的服務,如:服務人員可協助殘疾人就座或從座位上離開;作就餐準備時,協助例如開啟包裝、識別食品及食品擺放位置;協助使用機上輪椅往返衛生間;協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殘疾人往返衛生間;協助放置和取回隨身攜帶物品,包括在客艙存放的助殘裝置。同一航班上殘疾人旅客人數規定並非一架航班上可以無限制的載運殘疾旅客。航班上載運在運輸過程中沒有陪伴人員、但需要他人協助的殘疾人數是有相應要求的:航班座位數為51-100個時,不得超過2名(含2名);航班座位數為101-200個時,不得超過4名(含4名);航班座位數為201-400個時,不得超過6名(含6名);航班座位數為400個以上時,不得超過8名(含8名)。載運殘疾人數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員,但殘疾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一倍;載運殘疾人團體(指統一組織的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機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時,在增加陪伴人員的前提下,承運人採取相應措施,可酌情增加殘疾人乘機數量。這樣規定是出於旅客安全的考慮。舉一個簡單的例子,飛機上的乘務員是按照人數標準配備的。當飛機發生危險時,特別是在需要緊急撤離時,如果行動不方便的旅客人數太多,會分散乘務員的精力,影響撤離的通暢性,無法在最短的時間內撤離所有的旅客。遭遇航班不正常航班不正常時,承運人、機場和機場地面服務代理人除按相關規定做好服務工作外,還應對殘疾人在以下方面予以特殊協助:及時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包括退票、籤轉、後續航班的安排等;指定休息區域,安排住宿時應考慮無障礙設施裝置等條件;主動詢問相關需求,並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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