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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債轉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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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上並沒有父債子償的這種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如果是父親生前的個人的債務,只要跟子女沒有關係,那麼子女就沒有義務來繼續償還。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就是假如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需要在遺產的範圍內來償還父親生前的債務,但是這個錢其實應當還是屬於父親的錢,並不是子女用自己的錢去替父償還。
假如父親的遺產很多,在償還完債務之後還有盈餘,那麼剩餘的部分子女可以繼續繼承。但是假如債務很多,這些遺產都不足以償還這些債務,不足的部分子女也沒有義務去進行補充或者墊付。
所以,子女能夠為父親償還債務的前提只有兩種,要麼子女就是共同債務人,要麼就是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除此之外,不需要子女進行償還,至於你說的死亡順序,應當也指的是繼承方面的順序,那麼,假如子女先於父親死亡,就更談不上子女替父親還債了。
從古至今,“父債子償”的思想早已根深蒂固。但隨著法律條文不斷跟進,父債,不一定要子償。那麼死亡順序會影響“父債子償”嗎?
首先,“父債子償”得分情況而論:一.子女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二.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其次,為什麼會對死亡順序影響“父債子償”這一說法有疑問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幾年前,王某向朋友借了40萬用作生意投資。因為工作的緣故,王某為自己及購買了一份保險,王某在保單的受益人這一項上填寫了自己的妻子和兒子的名字,以防自己出了意外,妻子跟兒子還能拿到大約30萬的賠償金。
生意有了起色之後,王某花20萬買了一輛車,並且在保險公司投了車損險。在這期間,王某並沒有償還40萬的債款。隨後第二年,王某夫婦便死於交通事故中。王某的兒子也從父親生前投保的壽險公司處獲得了30萬元左右的理賠款,在財產保險公司那裡獲得15萬元左右的理賠款,總計45萬左右的賠償金。
債主(債權人)在得知已故的王某有45萬賠償金時,便上門討債,要求他的兒子償還40萬的債款及利息。王某的兒子認為那是父親欠下的錢,與自己沒有關係,不應該償還債款。
就45萬賠償金而言,其中30萬為壽險,15萬為保險公司理賠款。
在30萬壽險中,由於王某在壽險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其妻子和兒子均為受益人,那麼在一般情況下,保險金應由受益人領取,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歸受益人單獨享有,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這其中王某兒子所獲得的15萬元理賠金不屬於他父親的遺產,如果王某的兒子只拿這15萬,那麼就不必償還父親生前的債務。畢竟這15萬並不屬於王某的遺產。
在15萬保險公司理賠款中,因在意外發生時,我們根據現場不能判斷王某和妻子到底是誰先去世,若是王某先死亡,則15萬屬於王某妻子的遺產;若王某後死亡,則15萬屬於王某的遺產。也就是說,若王某後死亡,王某的兒子可以拿這15萬。同時不需要償還債款!
這就涉及到上面所說的兩種情況。子女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與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中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而上述案例較為特殊,涉及到死亡順序。事實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後順序,在處理保險金時,保險金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還是作為受益人的遺產的爭論並不少見,但法律上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