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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岑詮

    就是企業已將貨物移交客戶,但因為合同賬期約定賬期內結算,所以發貨當月未開發票也未收到款項。這類業務最常見的就是賣場與供貨商之間,我幾年前就業的一家日化品生產企業,就是供貨給賣場,因此我比較熟悉這類業務。

    賣場與供貨商之間都會約定賬期,最少是30天,一般要40天到60天。比較離譜的約定半年,除非供應商不缺錢或品牌很弱勢又急需透過賣場開啟市場,否則供貨商是不會同意的。

    常見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上,收人確認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因此很多企業將賣場確認收貨後即確認收入。等後續賣場因商品滯銷、或過了三分之一保質期、或其它原因等發生的退貨,供貨商則直接按銷售退貨處理。

    理論上這種做法沒什麼問題,因為賣場確認收貨,說明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供貨商也沒有對賣場收的貨物有管理權和控制權。

    但供貨商的財務人員很快就發現,賣場發生退貨不是偶爾,而是非常頻繁,特別是節慶前賣場會大量向供貨商下訂單要貨,節慶一過就大面積退貨。這就給供貨商造成:前個月銷售額大幅上升,而次月就大幅下滑,甚至出現銷售負值。這對企業經營分析會造成錯誤資訊。

    營業收入陷阱

    我們再詳細研究下準則對於收入確認四個條件:1.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2.供貨商沒有管理權和實施控制;3.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合理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那麼,賣場確認收貨已經符合了第1、2點條件,這個沒疑問。但賣場經常性退貨,以及賣場經常根據合同的一些霸王條款扣減相關費用,供貨商還需要依據合同約定週期與賣場對賬後才能確認最終銷售額並開發票,這就造成:賣場確認收貨的時間點,供貨商其實並不能最終確定“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合理流入企業”,也不符合“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也就是說,賣場確認收貨形式上看似產生銷售,但實質上企業並不具備經濟利益收入的可靠性。這就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同時也進入了“營業收入陷阱”情形之一的提前確認收入。

    如何合理核算

    在賣場確認收貨的時候,供貨商可以將已發貨物(成本)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科目編號為1406),等對完賬確認銷售額時,再從“發出商品”轉入營業成本,同時根據對賬金額記入營業收入。

    但這裡必須提醒一點,“發出商品”很容易被一些企業用於調節營業收入,從而達到逃稅目的,因此這個科目通常屬於稅務重點稽查物件。因此企業使用該科目時一定要把相關合同文件保管好,以免因依據不足被稅務認定未及時確認收入而逃稅。

    請記住,以上分析是基於賣場與供貨商這種業務關係。

  • 2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銷售商品,款未收,發票未開,如何賬務處理?又是一個未詳細描述的問題,至少連發沒發貨都沒表述清楚,很難在同一頻道的嘛,真是的。

    根據描述,應該可以理解成一般銷售商品行為,即正常發出商品,不涉及如託收承付、分期收款、售後回購等情形。如此一來,銷售業務,發出商品,不管款項是否收取或開具增值稅發票,只要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就要確認收入。

    據此,不考慮其他因素,本題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由於會計確認收入時間早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關的銷項稅額要記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同時結轉商品相關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如果題目所述不是一般商品銷售行為,如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不僅會計處理複雜,而且增值稅計算及納稅申報也會隨之變的很繁瑣,恕不猜測。

  • 3 # 倔強的美少女壯士

    理論上來說只要籤合同了貨物所有權發生變化,都要確認收入,正常納稅。不管對方要不要發票你開沒開票,都要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或者月末一次結轉)

  • 4 # 劉會計講點

    商品已經銷售,無論是否開票,均需確認收入。在增值稅申報時,錄入無票收入和相應的銷項稅額,正常繳納增值稅。後期該筆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衝減原錄入的無票收入及銷項稅額,將開票收入及銷項稅額正常錄入申報就可以了。會計上賬務處理可以與增值稅申報一樣 ,先確認無票收入:借 應收賬款 (未開票) 貸 營業收入(未開票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等到開票時,再做紅衝。這樣做的好處是,知道客戶那些貨物已經開票了,還有多少沒有開票。賬和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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