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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建築工程,發包方確定了一個承包方,由於承包方在施工所在地沒有準入資格。所以借用了我公司的名義辦理了建設施工相關手續,我公司成為備案登記的施工單位,但實際未施工,承包方又找了個沒有資質的小施工隊建設,現承包方不給這些農民工工資,他們提起訴訟,我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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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工程法智庫

    首先,要搞清楚以下基本事實:

    1.承包方與沒有資質的小施工隊是否簽訂了施工合同?

    2.如果簽訂了施工合同,是否是以你公司的名義簽訂的?如其簽訂合同使用了專案部印章,那麼該印章刻制的名字是你公司還是承包方公司?

    3.工地的施工現場“五牌一圖”(《工程概況牌》《辦公人員電話牌》《安全施工牌》《消防保衛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總平面佈置圖》《安全管理目標牌》《消防總平面佈置圖》)是否是以你公司名義製作的。

    根據工程慣例,若是你公司與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那麼工地上的“五牌一圖”若有的話,基本可以確定是以你公司名義製作的。

    其次,你是想問承包方不給農民工工資,這些農民工提起訴訟,你們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原告是誰,題目中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農民工提起訴訟有兩種可能性:

    1.實際幹活的農民工個人作為原告提起索要工資的訴訟,他不是實際施工人。

    2.沒有資質的小施工隊的包工頭作為原告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訴訟的話,包工頭是實際施工人。

    再次,對於你們公司來說了,你們這種行為屬於出借資質的行為,俗稱掛靠。那麼承包方與你公司之間是掛靠和被掛靠的關係。

    綜上所述,原告作為農民工討要工資或者原告包工頭作為實際施工人討要工程款,與你公司、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存在多種組合可能性,每種可能性在司法實踐中都有多種裁判結果,具體的法律問題包括:農民工工資的支付主體問題、實際施工人的認定問題、被掛靠人的責任承擔問題、表見代理的認定與抗辯問題等等,只有搞清楚基本事實,才能有針對性地制定訴訟策略。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代理的多起案件,工程公司為收取管理費而被別人掛靠大量存在,但同時也給自身帶來了非常大的風險,包括材料供應商討要材料款,實際施工人向被掛靠人討要工程款,出借人向被掛靠人索要借款,工程裝置租賃商向被掛靠人討要租金等,雖然面臨如此多的風險,但為收取管理費或提升業績而出借資質,這是一個矛盾,現實中大量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唯一可靠的辦法就是尋找資金雄厚、信用良好的老闆合作,有些老闆雖然自己沒有資質,但其經驗豐富,同時五、六個工地同時在建的也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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