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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慕容老成聊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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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將與你同行
這個問題是一個雙軌制的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成立業委會,也沒有規定不能成立業委會。一般能夠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很多都是被逼著成立的,雙方矛盾激化時不成立業委會難以解決糾紛。
有幾個問題大家可能要弄清楚。
1,開發商是建房賣房的一方,物業跟開發商一般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係。小區眾多的利益沒有哪一個開發商願意放手。
2,業委會是業主選出來的業主代表,是一個民間團體,沒有法律主體。但它代表了大數人的利益,只有業委會才有一個機會約束物業甚至牽制開發商。業委會有做的比較好的,也有做的不好的。這跟官場類似,有好官有貪官還有混著日子的官,這要看業主的眼光了。
3,業委會成立了能做很多事情,可以代表大多數幫業主出聲了。可以對小區資產進行處理,可以約束物業公司行為,也可以解聘另聘物業公司,雖然這些要大多數業主同意,但他們有了一把業主之劍在手,可以做事,做得咋樣這要看業委會的能力。
4,業委會的成立,將會形成對峙局面,形成兩大對話陣營。業委會的決策影響了物業的決策甚至命運。這是物業,開發商不願意看到的。開發商的不願意,或多或少影響到了居委,街道甚至其它職能部門。開發商不僅是有錢企業,還貢獻了當地的GDP。
5,現在的體制下成立業委會難,成立後業委會執行也難。如果成立了一個不負責任或者由開發商軟化的業委會,那麼將是小區業主的苦難。如果業主利益受害時,受害的你代表的只是個人,沒有業委會的出面,你將會投訴無門。
現在的業委會已經有些走樣,它是矛盾激化後的產物。矛盾沒有激化時,業主不會熱心也不願意出頭,也難以團結起來。當矛盾大影響大時,很多人不得不聯合在一起推動事情解決。所以哪裡有矛盾,哪裡就有抗爭。所以,相對和詣的小區往往是沒有業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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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開發商阻止成立業委會的情況十分常見,由於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可能存在裙帶關係,所以,阻止業主成立業委會也是必要程式。按照您所說,“怕產生矛盾”這個理由十分牽強。
現今,成立業委會是一件比較複雜且頭疼的事,從成立籌備組開始,到提交各種申請,在到召開業主大會等一系列流程,所需的材料特別多,所以,給業主成立業委會造成了不小的難度,由於成立業委會一次不成功,下一次將很更難,建議您諮詢專業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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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qiu182443042
業主不知道一臺電梯一個月保養費就300多,一個小區公共區域電費十幾萬,一年上百萬,只看到了一個月100多的物業費。雙方看到的東西不一樣,資訊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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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月無痕58766474
依法成立業委會是個必須程式和小區管理必要的完善,任何人什麼原因都不能阻止,也是不合法的。
但現在部分成立業委會變調了,看重的是權利、利益,由此產生了狹隘、干擾、逐利,忘卻了維護小區整體權益及和諧氛圍的本質。
依法成立業委會,代表好多數業主利益,維護好小區和諧氛圍,主旨明確,發揚正能量,將極大的改善和提升我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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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女媧補天不造人
小區竣工交付使用以後,開發商應當促進業委會的產生,而不是阻止業委會的成立。
如果真是阻止的話,這事好像弄擰了。
一般的開發商是積極促進,但就是成立不起來,這是這裡邊的玄機!
沒有公開阻撓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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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地熔
別把委員會想的太高尚,沒有委員會的小區不一定不好,有了委員會也不一定好。我們小區沒有委員會也挺好的,有個別的幾個人成立好多群,自稱委員會開回倒騰,弄事。好好的小區整天挑事,搬弄是非,本來挺小的事給弄的給捅破天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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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到處亂跑閒人
業委會是個尷尬的角色,在各個小區成立都有困難,而且即使成立了,也會因個別挑剔業主解散!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條例,物業亂開收費專案應該徵的大部分業主或者業委會的同意,而不是現在的業主覺得物業收費專案不合理的需要提供大部分業主或業委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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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杜長清
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住宅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條件,第一、入住業主達60%;第二、入住滿兩年;兩個條件滿足一個就行。在街道居委會的指導下按照程式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依法行使業主大會賦予的權力。開發商阻止不了,他阻止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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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本身就是一個五臟俱全的社會。現階段民間組織遇到的問題,業委會都有可能遇到,但最主要的還是制度建設和法律依據。《物權法》中並沒有規定關於侵犯物權的懲罰性措施。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開發商、物業公司侵犯業主的物權,僅被處罰幾萬元,這就是開發建設單位公然阻撓小區成立業委會的原因。
很多小區帶頭人說,成立業委會困難,有的經歷幾個月,甚至幾年都難以成立業委會,為什麼難呢?
首先我們應該明白為什麼成立業委會。成立業委會,是希望有個組織來監督物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也希望有個組織能站出來為業主說話,把開發商和物業侵蝕我們的利益要回來,同時配合政府協調居民的關係,真正達到和諧共處。
許多業主對成立業委會不配合,不積極參與,導致召開業主大會困難。主要原因還是業主不明白小區的所有資產,都有自己一份,不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是什麼,所以要不斷宣傳,告訴大家只有自己的家園好了,房子才能增值保值。
對於符合條件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如果建設單位(開發商)不願意籌備首次業主大會,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指導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並推進業主大會成立程式。
業主大會籌備組的職責為:擬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草案以及擬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草案,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等必要的事務。而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的費用,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承擔。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時,應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並透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