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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20385727362

      超聲產前篩查在產前診斷中起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它包括整個孕期胚胎至胎兒及其附屬物的生長監測和異常診斷。由於超聲對母體及胎兒均無明顯損害,其檢查方法簡便易行、診斷迅速,以其分辨力不斷提高,在產科領域中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泛,已經成為當前診斷中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但超聲也是一種物理影像診斷,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偽像和誤區,以及一些外在因素(如母體腹壁過厚、羊水過少、胎兒位置、胎兒大小、胎動以及因胎兒臟器發育不同步等)均可能影響超聲診斷的效果,增加了產前診斷的難度,會存在某些無法避免的誤診和漏診。

      產前超聲檢查可分為三級:

      1、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包括早、中、晚期妊娠的一般超聲檢查。

      2、系統產前超聲檢查:在妊娠20-24周進行。應當檢查出致命性胎兒畸形包括:無腦兒、嚴重腦脊膜膨出、嚴重腦積水、嚴重開放性脊柱裂、嚴重腹壁缺損以及內臟外翻、單腔心、致命性軟骨發育不良以及成骨不全,此時要明確指出產科超聲檢查不可能發現所有胎兒畸形,

      3、針對性檢查。針對性檢查應在胎兒超聲檢查基礎上,針對胎兒及孕婦特殊問題進行特定目的的檢查,如測量頸後透明層、胎兒神經系統以及心血管系統等更細緻的超聲檢查。

      產前超聲檢查篩查的內容

      由於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產前超聲檢查不能發現所有的胎兒畸形,同時,不同級別的醫療單位對胎兒畸形的診斷率會有所不同。胎兒畸形的診斷率也不一樣,既是最好條件的醫療單位其診斷率也達不到100%。產前超聲檢查不僅是高技術,也是一項高風險的工作,因此應當遵循總體標準,其原則是要掌握適應症,在最低的超聲暴露條件下獲得必要地資訊,做好產前超聲篩查及產前超聲診斷。要求各級醫療機構在有足夠的裝置及符合條件的人員設定下,僅可能達到規範要求的診斷率標準。

      早期妊娠:

      適應症:需確定宮內孕、評估孕周、可疑多胎妊娠、排除妊娠有關異常(異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等)、排除其他婦科疾患(盆腔腫塊、子宮畸形等)、年齡大於35歲的高危孕婦、既往有染色體及發育異常胎兒出生或家族史、血清學篩查異常、病毒篩查異常、或解除某些有害物質及本人要求者。

      中、晚期妊娠常規產前超聲檢查:

      適應症:胎兒生長引數評估,評估羊水、胎位、胎盤、確定妊娠數、晚期確定胎位。

      系統超聲檢查,應在20-24周進行。

      適應症:常規超聲篩查或檢查發現可疑胎兒異常或存在胎兒異常的高危因素時,有條件應做一次系統超聲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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