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7233554696901
-
2 # 使用者3937226028394
這個租賃合同是有約定不明的地方,那就是租賃期限是二年還是三年,但是表面是期限問題,但實質還是履行方式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60條、62條第5項的規定,應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所以應認定租賃合同的期限是三年。還有從合同內容來看,雙方的真實意思也應該是三年,如果是兩年就沒有必要約定第三年租金遞增,也不會寫三年合同期滿。
謝A……和舒燦邀請並抱歉,法規的事情不清楚,一般都是私下或者透過中介進行的。合同應該是雙方協商訂立的,有參考範本或者單方面起草的,也要協商修改啊!而且是雙方簽字後生效的,簽字的時候就應該看清楚條款啊!既然已經簽字認可,就自認倒黴吧。有沒有房本不影響,只要不是撬門扭鎖開了別人房子租給你朋友的,就可以租。合同不管幾條,序號筆誤不影響合同有效性。違約金一般來說都是一個月的租金,通常就是押金不退了。這個百分之三十的頭回見到,為什麼當時會接受呢。人家有不可抗拒因素不算違約的條款,等於提醒你朋友了,他竟然沒有反應!應該也有這樣一條,承租期內,乙方因為出現工作地點變動等特殊情況需要退租時,須提前一個長通知甲方,租金按實際租住時間計算,免付違約金。實際上大部分合同都應該是這樣的,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租金按實際租住時間計算。只有那些不講理的傢伙才會寫那樣的霸王條款,只保障房東利益,反過來限制租客權利。為什麼很多人都是事後來知乎問,當時不仔細看,不考慮周到,也不提出異議呢?至於深圳裁決更是荒唐,為什麼要同意這樣的條款呢?現在,只有好言好語跟房東協商按特殊情況不能履行合同免違約金。協商不通其實就是押金不要了,多交的房租不退了,違約金也不給了,走人。他要違約金,你朋友就要他退押金和多交的房租。找裁決估計麻煩,上法院更麻煩,往往曠日持久,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