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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01098779728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絡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 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絡。(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並獲得批准: 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③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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