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許多人混淆了普通職工與高階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認為用人單位賠償後,可以向有責任的職工追償。事實上,該類情形無需賠償,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法律責任的理解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主體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僅因法律規定而應該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由三種原因所引起的:(1)違法行為,(2)違約行為,(3)僅僅法律特別規定,雖然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是隻要在客觀侵犯了別人的法律權利,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前兩種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被稱為過錯責任,後一種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被稱為無過錯責任。從以上法律責任的概念,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法律責任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它是法律規範對某種行為及其後果的否定性評價,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2)法律責任的追究在最終上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具有國家強制性。責任人主動履行法律責任時,國家強制力只是備而不用的。普通職工賠償的法定義務《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四種法定情形,其中三種情形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單方賠償的義務,包括:第一種法定情形: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法定情形: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第三種法定情形: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以上三種情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四種法定情形,過錯賠償義務。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無效勞動合同而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給予對方一定貨幣作為賠償。《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強調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誠於公司,不得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勤勉義務強調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謀求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法》特別規定了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特定性義務。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其行為直接關乎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法律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規定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法定代表人特別的義務《民法總則》特別規定了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法律責任確定的因素人們也許要問,就企業而言,法律為什麼對不同的人設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答案在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利的關係上。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利是相互聯絡的。一方面,法律權利是先於法律責任。普通職工與企業之間,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權利不同等的;法律責任是侵犯法律權利或不履行法律義務而導致的不利法律後果,這樣,法律必然根據不同權利設定不同的法律責任。悟空問答法律分析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如果是普通職工,不承擔民事責任。其理由是:老闆透過設立有限責任的企業,其收益無限,投入有限,如果要求職工承擔賠償責任,會導致權利與義務的失衡。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如果司機是高階管理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其理由是:法律責任的承擔需要有法律規定,公司法僅規定了不當利益歸入公司。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如果司機是法定代表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公司可能需要追償。其理由是:法定代表人全面代表公司,其有更多的慎重義務。以上三種情形,均為履行工作職責的民事賠償義務,需要注意的是,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根據交通安全管理法,駕駛人仍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非履行工作職責,其民事責任自己承擔,如,公車私用等。
由於許多人混淆了普通職工與高階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認為用人單位賠償後,可以向有責任的職工追償。事實上,該類情形無需賠償,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法律責任的理解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主體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僅因法律規定而應該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由三種原因所引起的:(1)違法行為,(2)違約行為,(3)僅僅法律特別規定,雖然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是隻要在客觀侵犯了別人的法律權利,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前兩種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被稱為過錯責任,後一種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被稱為無過錯責任。從以上法律責任的概念,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法律責任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它是法律規範對某種行為及其後果的否定性評價,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2)法律責任的追究在最終上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具有國家強制性。責任人主動履行法律責任時,國家強制力只是備而不用的。普通職工賠償的法定義務《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四種法定情形,其中三種情形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單方賠償的義務,包括:第一種法定情形: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法定情形: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第三種法定情形: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以上三種情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四種法定情形,過錯賠償義務。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無效勞動合同而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給予對方一定貨幣作為賠償。《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強調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誠於公司,不得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勤勉義務強調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謀求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法》特別規定了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特定性義務。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其行為直接關乎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法律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規定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法定代表人特別的義務《民法總則》特別規定了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法律責任確定的因素人們也許要問,就企業而言,法律為什麼對不同的人設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答案在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利的關係上。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利是相互聯絡的。一方面,法律權利是先於法律責任。普通職工與企業之間,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權利不同等的;法律責任是侵犯法律權利或不履行法律義務而導致的不利法律後果,這樣,法律必然根據不同權利設定不同的法律責任。悟空問答法律分析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如果是普通職工,不承擔民事責任。其理由是:老闆透過設立有限責任的企業,其收益無限,投入有限,如果要求職工承擔賠償責任,會導致權利與義務的失衡。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如果司機是高階管理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其理由是:法律責任的承擔需要有法律規定,公司法僅規定了不當利益歸入公司。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如果司機是法定代表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公司可能需要追償。其理由是:法定代表人全面代表公司,其有更多的慎重義務。以上三種情形,均為履行工作職責的民事賠償義務,需要注意的是,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根據交通安全管理法,駕駛人仍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非履行工作職責,其民事責任自己承擔,如,公車私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