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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睿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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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至一說法
謝謝邀請。對於這個問題,主要還是看你與老闆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建立,包括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兩個方面,都是受法律的保護和支援的。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如果老闆承認你的職務行為或者是你有證據證明與老闆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按照中國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單位或者老闆承擔侵權責任的,但是如果你有過錯的單位或者老闆也可以向你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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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布倫茨
事實勞務關係!需要協商解決,老闆跑不掉的!交通事故的完全無責的一方都可能要賠付!也看另一方的意志力堅強否,打官司考驗智力情商財商和社會關係!沒有一清二楚的法律關係責任界定!高鐵佔座都要討論!這裡,最倒黴的是老闆,不牽合同,可能省事省力,出事了,便宜換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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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事解惑
首先梳理一下問題實質內容,其一,肇事人是一位企業員工;其二,車輛在老闆名下;其三,肇事人是在工作途中開車撞了人;其四,肇事人和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其五,當事人想弄明白老闆是否應對事故負責。
單位公務出車肇事,老闆是否需要擔責,需要從企業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來分析看待。
第一個,從企業外部的角度和從法理的角度上說,老闆不用負責,員工需要負責
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駕車人有合法的駕車資格,出事故不是因故意製造事端、醉酒駕駛,而事後也沒有逃逸行為的,保險公司是會依法賠償的。他人開車出事故後,對於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支付,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的,由借車駕駛的人承擔賠償。若車主與事故沒有關係,是不用承擔連帶責任的,不用賠償。
因此,從員工駕車外出肇事撞人這個事,站在公司以外的角度上說,是不需要老闆負責的。
第二,從企業內部的角度和從情理的角度上說,老闆需要負責
有些企業的車輛登記在老闆名下,等於也是公司的車輛,公司的車輛大多數時間都是公用的,公司的車輛也未必配備專用司機,因為目前有駕證、會開車的人太多了,所以,因公出車基本上都是員工駕車,同時,企業也都有基本的車輛使用制度,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交通事故作出規定,例如,公務出車過程中,因員工個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超過保險賠償限額範圍的部分,大部分還是由公司承擔的,若是出車人確無惡意,也只是出於教育員工的目的,由讓員工在可承受的範圍內承擔一小部分賠償或者給予輕微處罰。這種設計符合常識、常理,因為員工出事畢竟是辦理公事,誰也不會拿車故意撞人,所以,出了事還是公司承擔責任,設想,如果公務出車出了事故損失都讓員工賠償,那這個公司的公務都沒人敢承擔了,還能繼續經營下去嗎?
當然了,如果這個員工嚴重違章駕車撞人出了人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那隻能他自己承擔了,公司老闆是不會跟著他頂罪、跟著他倒黴的。
因此,凡是公司的員工開了公司的車子出門,萬一出了事故,交警和保險公司不會找老闆出來擔責,只會找肇事者本人,但是最終還是需要公司出錢賠償、出錢修車,最終還是老闆擔責。
至於員工籤沒簽勞動合同,和處理事故關係不大;交通管理部門找到肇事者本人就行,不會去查勞動合同的;即使需確定勞動關係,也不用看勞動合同,因為沒有勞動合同,也不能否定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就在那明擺著,你就是開了別人的車出來出現了肇事,交警逮著你處理就是了。
何況,老闆和員工都不會刻意否認勞動關係,因為,老闆和員工都會考慮其中的利害關係。這個肇事的員工他肯定不傻,承認勞動關係,對他有好處,他是因公務出車,賠償由單位承擔,如果他不承認勞動關係,那麼損失賠償都由他全部承擔,他受得了嗎?對於老闆來說,如果他不承認肇事者是公司員工,把包袱都甩給這個員工,讓這個員工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員工會說我是駕車辦公事出的事,何況你公司有制度,出事怎麼讓我陪?最終損失也得老闆自己賠,還逼走了員工,再落個破壞制度、不守信用的惡名,又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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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問題設定了兩個條件1工作途中2沒有勞動合同,其實事情很簡單以現有交通法高畫質攝像頭,誰開車誰負責,再找不到開車之人時由公司法人負責,但從人情角度來考慮,在工作中出的問題老闆作為體恤員工可以獨自承擔,不然員工來承擔物質方面的處罰及賠償,但刑事方面需要根據法律條款來量刑別人無法替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