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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272861878303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準確、適當地確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是確保國家秘密處於可控範圍之內並採取相應保密防護措施的重要保障。第一款規定確定知悉範圍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工作需要原則。確定國家秘密知悉範圍,首先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應簡單地把知悉國家秘密視作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秘密知悉範圍的依據。將工作需要作為知悉國家秘密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則。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把知悉範圍儘量限定到最小。第二款規定國家秘密知悉範圍應當最終限定到具體人員。只有限定到具體人員,才能使國家秘密切實可控、可管,有利於有針對性地採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於在洩密事件發生後及時準確地查處。根據本款規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產生機關、單位無法將知悉範圍限定到具體人員的,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應當限定到具體人員。第三款規定國家秘密知悉範圍之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確需知悉國家秘密內容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機關、單位負責人的批准許可權,僅限於對本機關、本單位人員,而且要以工作需要為前提。對於原定密機關、單位明確要求不得擴大知悉範圍的,知悉範圍需要擴大時,應當徵得原定密機關、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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