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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下午,一女子乘坐公交時發現手機丟了,報警後警察沒有找到手機,因此懷疑小偷在車上,女子便對40多名乘客挨個“搜身”查詢,結果仍未找到,導致公交延誤40多分鐘。 2月19日下午,陝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對此表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此事件中,乘客們為了自證清白,在民警的見證下願意配合女子的搜身要求,不存在強迫情形,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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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看法5294

    公民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女子沒有執法權,不能搜身。但權利可以放棄,放棄權利是行為人的自由,所以此種“搜身”確實不違法。

  • 2 # 使用者李學義

    偵查人員搜公民的身體或住宅都要出示搜查證。一位女公民競搜了四十多人的身體真乃奇文。你丟了手機一是自己保管不善,二是被盜,在沒有任何目標的情況下,搜查四十多人的身體無疑這四十多人都成了偷盜手機的疑犯,這樣無端搜查人身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包括人身權和名譽權。

  • 3 # 泰尚律聯

    中國《憲法》第37條第3款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最基本的保護,也是人最基本的人權之一。

    禁止非法搜查,那麼什麼是合法搜查公民身體呢?

    答案是必須經過法定的機關和程式。

    一、只有為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才可以對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進行搜查。

    二、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不用搜查證。

    三、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四、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未滿足上述條件或程式流程,一般情況下都是非法搜查!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公交車上搜查乘客身體,查詢丟失的手機,首先該女子沒有任何權利搜查,其次儘管所謂警察見證,但和其有權搜查公民身體完全是兩碼事,合法前提不具備。

    乘客完全有權拒絕,若強行搜身,涉嫌違法犯罪!

  • 4 # 我非我非非我非非非我

    首先,可以確定這樣做是違法的,看當時的照片是警察在讓“袖手旁觀”,而公民個人是不能這樣做的,警察可以!

    任何真相在變成真相前,應讓它飛一會兒,這個事情中有兩點疑問?一是誰能確定該女子的手機確是上車後丟失?二是既然報警了,警察已經到了現場,為什麼讓這個女孩搜身而不是警察?這兩點疑問還需當事人來解答!

    最後,這個事情應有極大的違法嫌疑,對於搜身,就是警察也應該有正當的理由和手續!綜上幾條,那個所謂的律師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

  • 5 # 韓積森

    不贊同這位懂法律的律師的說法,你丟了手機就懷疑所有人,還要在每個人身上亂摸,要是我在車上不會讓她摸的,再漂亮也不管用,警察都來了沒有找到手機,說明已經掉包,或者說早已轉移地點,你再去40多人亂摸,我認為這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萬一我身上的東西再讓你摸走呢?

  • 6 # 唐先明75443043

    律師敢說這樣做‘’不違法‘’?

    依我之見:律師的說法是法肓‘’開黃腔‘’。

    為什麼說律師的說法是法盲開黃腔呢?

    一,中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辦理由公安機關負責,未經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式不得對任何公民非法‘’搜查‘’。也就是發生了盜竊丶詐騙等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是唯一的法定偵查辦案機關,對案件的偵查中需要對涉嫌犯罪的人採取搜身‘’,即所謂的‘’搜查‘’的強制執行,也必須依法程式進行一一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丶簽發搜查令丶由兩名以上偵查員進行,對女性的搜查由女偵查員負責。

    可見,辦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對公民‘’搜身‘’都必須嚴格依法辦理,而不能隨意而為。

    二,回到本案例所述:手機被盜的受害人因手機在乘座公交車時被盜,的確值得同情;但是,作為受害人你正確的做法是立報警,並告訴駕駛員將全車開至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刑警隊丶巡特警大隊,由法定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作為受害人,你有權懷疑全車40多人都是盜竊你手機的嫌疑人,但是,你有什麼權利在公眾場合下侵犯全車40多人的人身權利,去‘’非法搜查‘’他人?

    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構成‘’非法搜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鑑於被盜手機受害人,也是非法搜查的犯罪嫌疑人是基於自己財物被盜而為找回財物而非法搜查了他人身體,其犯罪動機並非惡劣而卑鄙,如果該犯罪嫌疑人及時向全車被錯誤搜查的乘客賠禮道歉求得諒解並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公安機關是可以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以犯罪論處而了結此案。

    特提醒每一位公民,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時,切不要濫用權利,甚至違法犯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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