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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俺-得-威-sny480

    首先這起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這裡的意思是,有人行道必須走人行道,但有些地方,鄉間小路或者路幅寬度不大的道路,前後幾百米或者幾公里都沒有人行道,總不見得行人不能橫過道路,所以這種情況下,行人可以橫過道路,但必須確保安全。(一般情況看到車子要讓,發生事故就是說明沒有確保安全),但這個事故又是例外。

    車輛在避讓過程中應當是採取剎車,變道很多時候是本能行為,但實際非常危險。這起事故中車輛說避讓行人,向左借方向,超過雙黃線後與站在對向車道的行人發生事故。

    首先你採取的措施是向左借方向,車速是多少?是否存在如果採取剎車就能避免事故發生,而駕駛員是想繞過去,結果沒發現對向車道還有人。

    而被撞的行人對於車輛來說,他橫過道路,發現有車,已經在對向車道靜止,我覺得這是確保安全的一個行為,如果事發地附近沒有人行道,讓我定責,被撞的行人肯定沒有責任,汽車駕駛員如果措施不當那麼他全責。如果是緊急避險,無法避免的情況下,那麼另一個行人與駕駛員都有責任。

    如果事發地附近有人行道,那麼被撞的行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道,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只考慮車輛和被撞的行人關係,就是主次責。車輛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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