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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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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沉默石頭要說話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19條明確指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 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
對於實習單位反映的個別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較為鬆散,甚至出現放羊式管理,如何保證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從而加以解決呢?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強調從四個方面強化實習管理,來解決管理中”失之以寬、失之以松”的問題。
一、強調實習的全過程管理。貫穿實習過程包括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等各個環節。
二、明確各方的管理職責。教育行政部門 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三、建立實習指導教師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具體負責學生實習全過程的管理。
四、對違規組織實習提出處罰措施。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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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曉法說法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我的看法:如果約定了違約金,需要承擔,具體要根據合同內容而定。
理由:
一、勞動合同&實習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寫明雙方權利義務。實習合同是在校學生透過參加實習,進行學習實踐,寫明雙方權利義務。
在學校的學生簽訂的合同,是實習合同。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不是單位正式員工,用人單位無需為其提供繳納社保,工傷等待遇。
二、是否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歸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培訓費用,二是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
實習合同歸合同法,教育法調整,屬於平等民事主體訂立的合同。法律對這種合同調整較少,主要依靠合同雙方意思自治。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發生了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承擔內容要根據合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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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閒不下來的懶癌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實習協議的違約金是沒有法律支援的,在勞動合同中涉及培訓或者競業限制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中有提到違約責任,但這個規定是由教育部聯合有關部門一起印發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職校學生實習過程中的利益。且在十三條的釋義中也提到實習協議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以此可以得出實習協議的違約金是沒有法律基礎的。而之前有朋友曾經透過學校參與實習,在他們的實習協議中並未涉及違約金款項。
但是部分學校和企業進行學生實習合作市,出於一些原因,可能會在實習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款項,會涉及到畢業證發放等問題。所以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儘量不要直接違約,和學校或者企業保持良好溝通。如果是工作環境有問題等,要及時和學校或者家長反映。
回覆列表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的規定,實習協議是應當包括違約責任的。出現在實習協議中就不足為奇了!
【法律依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
第十三條 實習協議應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資訊;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五)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於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
(六)實習考核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因此實習協議可以約定違約責任,而“違約金”就屬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由於實習協議是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三方簽訂的,違約金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實習過程的順利進行,學生實習效果得以保障,並不是僅僅約束實習學生的!所以不要過於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