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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律關係是指教育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教育法律關係與一般社會關係相比是不同的,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第一,教育法律關係是以教育法律規範為前提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教育法律關係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教育法律規範的存在,就沒有教育法律關係的存在;一旦社會關係納入教育法律規範調整的範疇,這種社會關係就成為一種教育法律關係。例如,在沒有《義務教育法》之前,就有兒童入學這一社會現象的存在,由此便有了兒童與學校之間的社會關係。但這種社會關係不具有強制性質,所以,兒童是否入學與學校之間並不屬於  法律性的社會關係。《義務教育法》實施以後,適齡兒童是否入學,與學校之間則形成一種教育法律關係。  第二,教育法律關係是以權利與義務為核心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教育法律規範的確定,就是要透過權利與義務的確定將當事人納入教育法所調整的範圍之內,使之成為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與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明確了相互之間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除此之外,當事人之間所具有的其他社會關係,不屬於教育法律關係。  第三,教育法律關係的存在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教育法律規範要明確當事人可以做什麼、不得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這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但當教育法律關係受到破壞時,國家強制力是否立即發揮作用,則要取決於教育法律關係的性質。這種性質有強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國家強制力直接保障,後者則需透過權利人的請求,國家強制力才會發揮作用。教育法律規範的含義   1、簡述教育法與教育法學的聯絡與區別。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學的研究物件和存在依託,教育法學則為教育法提供學科理論依據和指導方向,二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教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學是法律科學的分支學科。  2、簡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調整物件和特定的內容所決定的不同於其他法律的個性特點。如果將教育法作為法律整體的一部分而與其他社會規範相比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強制性、普遍性和規範性的特徵。如果將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組成部分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調整教育領域的社會關係。  3、簡述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不同特點。  答:(1)主體不同。教育權的主體主要是以國家、機構或組織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權主權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來源不同。國家教育權是公民所賦予的,是一種權力,是不可以放棄和轉讓的,受教育權是來源於人的生命權,是由於人的存在而存在。  4、簡答教育法學的特徵。  答:(1)教育法學的研究物件具有較強的指向性;(2)教育法學具有較強的社會性;(3)教育法學具有綜合性;(4)教育法學具有邊緣性。  5、簡答教育法學的發展特點。  答:(1)教育法學逐漸從行政法學中脫離出來;(2)教育法學的研究內容更為系統;(3)出現了教育法學的專業學術組織和專業學術雜誌;(4)高等師範院校普遍開設教育法學課程;(5)出版教育法學著作。  6、簡答教育法學的主要研究內容。  答:(1)教育法的理論。具體包括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法律性質、教育法律關係、教育法的執行等;(2)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包括中國現行教育基本制度體系,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等。(3)法律責任與救濟。具體包括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方式,教育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救濟等。  7、簡述教育法學與教育學的關係。  答:教育學是研究教育現象,揭示教育規律的一門科學。教育法學與教育學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它們都是以教育現象為研究物件,但側重點卻有不同。教育法學是為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在教育法律關係、教育機構的管理、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對教育活動進行法律規範的研究。教育學是對各種形式、各種型別、各種模式的教育事實、教育活動、教育問題、教育理論等方面進行的研究。教育法學與教育學從不同的角度對相同客體的不同方面進行了研究,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絡。教育學為教育法學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教育法學在對教育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方針、教育目的、教育規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義?  答: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對這一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其次,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這體現了法的強制性的本質特徵。最後,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的社會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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