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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87095857592

    列舉些中國古代的酷刑(重複的不再列):

    夏:大辟,即死刑 臏,剔去罪犯膝蓋骨 宮,損害罪犯生殖器 劓,割鼻子 墨,臉上刺字

    商:炮烙 醢,處死剁成肉醬 脯,處死切成肉塊曬成肉乾

    西周:株木刑(杖刑) 鞭刑 播,流放

    秦國(商鞅變法):腰斬 車裂 梟首 鑿顛,鐵器鑿頭打孔 實行嚴密的連坐

    秦朝:戮,先刑辱後斬首 棄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 族刑,誅滅親族,多為三族 具五刑,先施肉刑後處死

    漢:漢初沿秦,文景二帝減刑限制刑具 春秋決獄儒家思想向司法滲透

    魏晉南北朝:刑罰逐漸審慎,官方八議保護官員及皇親國戚利益,北齊律為大成

    隋唐:“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德主刑輔輕刑慎罰,“九卿會審”制

    宋:刺配 凌遲

    元:法外酷刑,黥,劓,醢,剝皮,“與木偶連鎖巡行”,戮屍

    明:充軍,廷杖(刑法比較殘酷但廣泛運用贖刑)

    清:凌遲(十惡)

    清末:五刑改為死刑,徒刑,拘留,罰金。酌減死罪名目(中國古代經過會審秋審真正執行死刑的不多)。死刑唯一一律用絞。罪刑法定。懲治教育(未滿十二歲行為不為罪,但需視情節施感化教育)

    回到問題,自己感覺一下以上列舉的比死刑更重的刑罰用到現代社會真的合適嗎?對死刑而言中國古代的司法發展趨勢也是審慎使用死刑,透過不斷的複核程式減少死刑人數確保沒有冤案,對於一個儒家文化浸透的國家濫殺或者讓人民親眼目睹死刑甚至更重的刑罰並不是很好的選擇。出現過於嚴苛的刑罰的朝代往往也是要麼野蠻要麼過於專制的朝代。

    現代的刑罰理論自然由於社會的不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犯罪導致的法律後果是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

    注意

    這裡的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對國家負有責任而不是受害人。

    犯罪人對受害人的責任是民事責任。公民無權對另一公民實施刑罰,能實施刑罰的只有國家。

    其實犯罪與否是法律或者說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評價而不是受害人。而社會變得更加以人為主,法律也是。

    當我們提到犯罪時,這個犯罪行為是犯罪人一個人的責任嗎?比如說一個從小受盡虐待的小孩沒得到救助長大了成了連環殺人犯。那他所犯的罪是不是整個社會也要承擔一部分無作為的過錯?個人實施的犯罪並非出於個人的絕對自由意志,一個活在社會中的人,必定收到社會的影響。

    有的時候也會說產生犯罪的其實是這個社會。

    迴歸到刑罰的問題

    按我校刑法教科書來刑罰的政治本質是階級專政的工具。 但法律本質就眾說紛紜:1.報應論,刑罰是對惡行的報應 2.目的論,刑罰是對未然之罪的預防而非對已然之罪的報應 等等

    但中國的刑罰更傾向折衷,但是報應絕不是報復,刑罰要與犯罪的客觀危害主觀惡性相適應同時維護道德法律秩序。

    刑罰的目的是什麼?《刑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刑罰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社會,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但直接目的還是1.預防已經犯罪的重新犯罪 2.預防社會上有犯罪可能性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道理很簡單,能沒有犯罪的就沒有犯罪的唄,多一個犯罪的消耗社會資源所以從根本解決問題目的就是預防犯罪

    刑罰的功能是對犯罪人而言起著特殊預防和改造功能兩方面(罪刑不適過於重罰會引起罪犯更大的不平),當然中國保留了死刑作為社會淘汰的功能。不僅要預防犯罪,也要讓犯罪人改過自新行刑時強制勞動學會技能,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同時鼓勵罪犯立功改過自新減刑。

    對受害者而言刑罰功能主要體現在安撫被害人情緒,平息報復心理。

    對其他社會成員而言刑罰功能包括一般預防功能和教育鼓舞功能。一般預防指預防社會有犯罪可能性的人犯罪的功能。

    說了好多其實就兩點

    1.不人道,已經是現代社會了比死刑更重的刑罰真要實行了怕是很多人都受不了

    2.不全面,刑罰的本質和目的都是著眼於社會秩序,被害人和犯罪者的。對於受害者來說自然怎麼重怎麼好,但報復往往帶來的是另一場仇恨。而且刑罰要考慮其他的因素和它自身存在的目的:預防犯罪

    更重的刑罰或許能減少一些犯罪,但按邊際理論來看到了死刑更重的刑減少的犯罪屈指可數而且違背國家慎殺少殺的死刑原則。帶來的效益不能補償對國家司法威信和給社會心理和道德帶來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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