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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方圓電腦

    民法一詞來源於古羅馬的市民法(jus civile)。最初的羅馬法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稱市民法;對於被羅馬征服地區的居民之間的關係及其與羅馬人之間的關係的調整則適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規則,稱為萬民法(jus gentium)(與羅馬公民法相比,萬民法具有以案例為主、靈活方便的特點,適用範圍的擴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種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更能適應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需要)。`   後來非羅馬市民逐漸獲得羅馬公民權,兩法的區別逐漸消失。公元 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進一步彙總整理編成法典,到12世紀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見羅馬法)。恩格斯說羅馬法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頁)。   羅馬法的理論體系對私有制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有極大的影響,以至歐洲大陸都根據拉丁語(jus civile)分別將民法定名為 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 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義。   日本明治維新時代修訂法律從法語譯為日語“民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原無民法一詞,有關錢、債、田、土、戶、婚等法律規範,都收在各個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華民國時期曾制訂“民律”草案,後經修訂於1929~1930年分編陸續公佈時改稱“民法”,這是中國法律歷史文獻上對民法一詞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據學者考察,中國法上的“民法”一詞系來自日本語中的“民法”。

  • 2 # 律學館

    民法一詞的由來

    中國現代所使用的“民法”一詞是從日本移植而來,最早由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翻譯。日本在開國之後積極地向西方學習,並派遣了大量的留學生遠渡重洋到西方諸國學習,津田真道就是其中一員。他於1862年(大清同治元年)經幕府派遣去荷蘭學習西學,並將法律課的筆記寫成《泰西國法論》一書出版。中國近代的法律術語有許多都源自於日本,雖然同時期的中國也在向西方學習,開始了洋務運動,但僅限於器物層面,思想實在是太保守了。一步慢,步步慢,直到今天,中國的法學研究水平也和日本存在著差距。

    津田真道

    市民法

    歐洲諸國的民法追根溯源,都源於古羅馬的市民法(jus civile)。津田真道在翻譯時,去掉“市”字,省略地譯作“民法”。有人批評道,這種做法把市民法與其背後的市民、市民社會和市民權利之間互為表裡的文化聯絡撕裂了。但是,平心而論,作為土生土長的東方人,僅僅去西方留學一段時間,是很難感受到法律背後的文化的,更何況,西方的市民社會、市民權利在當時的日本根本不存在。翻譯追求的是信達雅,從字面含義以及實際範圍上看,市民法與民法並無差別。

    眾所周知,羅馬帝國最早是由一個城邦發展起來的,羅馬的自由民就是羅馬市民,彼此之間的糾紛適用“市民法”;羅馬外的人、以及羅馬人與羅馬外的人之間的糾紛適用的是“萬民法”,這服務了羅馬市民許多特權,帝國其他行省的人沒有資格享受到。這是典型的屬人主義原則。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為了擴充實力、增加稅收,頒佈了《安託尼努斯敕令》,賦予所有外省的人以市民權,市民法開始吸收萬民法,二者逐漸合二為一。

    羅馬法隨著羅馬帝國的衰亡而退出歷史的舞臺,直到十一世紀時,才又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而復興,成為歐洲私法發展的寶藏。出於對市民法的熱愛和市民身份的自豪,人們用市民法(jus civile)代指羅馬私法,從此,市民法的公法屬性就逐漸的變淡了。

    市民法的調整物件

    羅馬法統指羅馬奴隸制帝國的全部歷史時期的法律,從最早的習慣法到公元前451年的《十二銅表法》,再到公元529年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歷程一千多年,也是人類歷史上唯一能追溯一千多年曆史的法。中華法系雖然歷史源遠流長,但是已經成為絕響。

    羅馬法的調整物件各時期並無太大的差異,基本上遵循人法、物法、訴訟法的分類體系。也就是說,市民法的調整物件是人身權、物權(包含債權)和訴訟程式。《十二銅表法》除了規定有人法、物法的內容之外,還有一些宗教、曆法方面的規定,是從習慣法、宗教法向成文法、世俗法過度的法;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分為四編:人法、物法、債法和訴訟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作為羅馬法的集大成者和落日餘暉,基本沿襲了蓋尤斯的體系。羅馬法的調整物件對之後民法的調整物件的確定有著十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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