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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遇見韓國這種沒底線的,如果一組裡有兩個,專門找一個去絆倒其他所有人,哪怕自己也摔出去都無所謂,誰沒摔倒的等他套圈過來再絆倒就行了。遇見這樣的該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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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逸飛嶺伯爵

    從理論上來說,這樣做是可以的,但是決賽之前沒有實際意義。

    不管是奧運會還是世錦賽,每個國家都有名額限制,並不是想派幾名就能派幾名選手的。

    以世錦賽為例,規則是這樣的:一個國家達到參賽標準的,可以有一個名額,如果這個選手在該專案能排名前十,那麼下一年就可以有兩個參賽名額。如果這兩名選手在該年度排名加起來不超過13,比如一個排名第一,一個排名第五,那麼下年度就可以有三個名額。但是最多也只能有三個名額。

    而預賽時由於參賽選手太多,會分成若干小組比賽,假如三個選手不分在一個小組,所以故意犯規沒任何意義。如果有兩個或者三個選手分在了一組,那麼可以由一名選手採取犯規戰術,送其餘兩名選手晉級。但是,被犯規的外國選手可以被判進入下一輪,因此故意犯規在決賽之前是沒有用的。

    決賽時,在保證隊友拿冠軍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故意犯規幹掉競爭力最強的其他選手。即便自己被判犯規,也不會取消隊友的冠軍成績,被犯規的選手只能自認倒黴。

    一般來說,決賽時如果有本國兩名選手,往往都是在技戰術上互相配合,到了關鍵時刻,再出手幹掉其他選手。南韓人這樣的配合最擅長,能配合的天衣無縫。

  • 2 # 霓虹羽裳醉

    按慣例依舊要感謝小秘書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可是說是時下比較熱門的話題之一。因為第23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在南韓平昌如火如荼的進行,而作為冬奧會中“速度與激情"擔當的短道速滑專案自然博人眼球。也因為賽場上運動員犯規頻現,裁判的判罰在平昌冬奧會短道速滑賽場上引發了不少爭議。

    短道速滑全稱為短跑道速度滑冰,於1992年被正式列為第16屆法國阿爾貝維爾冬季奧運會正式比賽專案。比賽場地的大小為30×60米,跑道每圈的長度為111.12米,短道速滑19世紀80年代起源於加拿大,當時加拿大的一些速度滑冰愛好者常到室內冰球場上練習,隨之產生了室內速度滑冰的比賽,20世紀初,這項比賽亦逐漸在歐洲和美洲國家廣泛開展。現代速滑的許多裁判和規則都受加拿大等歐美國家的影響。比賽設定有男子500米(1994年列入)、1000米(1992年列入)、5000米接力(1992年列入)、1500米(2002年列入)、女子500米(1992年列入)、1000米(1994年列入)、3000米接力(1992年列入)以及1500米(2002年列入)。

    回到題目本身,說到體育比賽中的犯規問題,尤其是故意犯規界定的問題,我們需要從問題的根源,即從比賽規則出發來一探究竟。根據ISU國際滑聯最新出臺的短道速滑規則表明,任何時候都允許運動員在比賽中進行相互超越,但出現任何阻礙或碰撞行為會出現判罰,責任由當事運動員負責。具體判罰的種類包括:阻擋犯規(包括橫切)、惡意推人或拉人(這種犯規有可能會被黃牌警告、被黃牌警告的運動員本專案成績取消)、推人拉人犯規、搶跑犯規。因此,嚴格意義上來講短道速滑比賽是不允許故意犯規的,也並不存在說可以允許多次故意犯規的行為。

    然而,儘管國際滑聯有明確的判罰標準規定,但由於短道速滑是人與人的對抗,且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的滑行速度極快,優秀的短道速滑運動員最快滑行速度可以達到近50公里/小時,相當於13.9米/秒,這個速度大約是巔峰時期博爾特所創百米短跑世界記錄(9.58秒)時速度的1.33倍。因此作為肉眼凡胎的裁判是無法用精準的尺度來進行衡量,因此每場比賽每個裁判對於尺度的把握在不偏離明確規定的準則外具有微妙的可控性,而通常這個結果是被接受的。

    正是由於短道速滑這個專案本身極快的競速特性,再加上其起源於加拿大和歐美,許多裁判和規則都是由這些國家的人所擔任和制訂,所以他們具有強大的話語權。而這種話語權在具有微妙可控性的判決時就起到了決定比賽結果的作用。儘管平昌冬奧會短道速滑專案的裁判判罰存在不少爭議,許多優秀的運動員也因此留下了遺憾。但像武大靖這樣,用實力拿下金牌,全程沒有給對手留下任何犯規的空間的中國優秀短道速滑運動員依舊還是捍衛了國家的榮譽。

    綜上所述,在短道速滑的比賽裡是不允許多次故意犯規的,甚至連一次呼吸犯規也會被處罰。但是如何在超高速情況下界定運動員的這種主觀故意對裁判來說是個不小的考驗,尤其是在沒有話語權的情況下,對中國運動更是一種挑戰。因此,在刻苦訓練和不斷提高訓練水平的同時,更應進一步提高在國際上的話語權,這樣才能在這項速度與激情的運動專案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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