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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n律師

    20年後打老師獲刑1年半:在辱不在打

    7月10日,河南欒川“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一審宣判,被告人因尋釁滋事罪獲刑1年半。被告人不服當庭上訴。

    一直以來,被告人及其家屬均認為其行為有錯,但錯不至罪,不應受到刑事處罰。被告人在一審庭審時也向被害人致歉,並表示會多做公益,以彌補自己的過錯。其辯護律師始終堅持無罪辯護,認為系治安案件,不涉及尋釁滋事。無論其本人、家屬或辯護律師是何主張,都值得尊重,並應該認真傾聽。

    但本案中,被告人一審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真的冤枉嗎?

    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當街毆打班主任,是“打”還是“辱”?

    2018年12月16日,一則影片在網路上熱傳。這則影片冠以“畢業後,他用耳光報答了當年的老師”。影片畫面中,被告人一邊扇老師嘴巴一邊罵“你還記不記得我?以前咋削我你還記得不記得?知道不知道?過去十幾年了!”、“以前你咋當的老師?”

    單看影片,儼然一個欺師滅祖的敗類,引起軒然大波。被告人後被欒川檢方以尋釁滋事罪公訴。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欒川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為報復被害人,發洩自己對被害人的不滿情緒,藉故生非,隨意當中攔截、辱罵、毆打被害人,並有意錄製影片,又將不良影片先行傳播給他人炫耀觀看,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從法律適用來說,司法機關做法無可厚非。從司法機關角度來看,其處罰的重點不在被告人的毆打行為,而是被告人毆打辱罵以及傳播炫耀,實質是一種侮辱,危及社會秩序。

    辱及傳統。中國素有尊師重教傳統。中華民族幾千年香火延續、屹立不倒,文化興盛,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注重教育傳統、重視教師地位。幾千年間朝代更迭不斷,唯獨孔子始終得到尊奉,可知這份傳統的力量。被告人的行為儼然是對傳統優良文化的踐踏,自然在民間引起憤慨。

    辱及教師群體。與其說被告人是打在其20年前班主任的臉上,不如說是打在全國教師的臉上。這種行為在教師群體中引起了不安與不滿。包括事發後,被害人的學校出面報警,都反映出教師群體對這一事件的態度。

    危及校園秩序。應該建立什麼樣的校園秩序?師生關係到底怎麼相處?中國已經出走封建社會,顯然不會也不應實行古代人身依附型的師生關係。但尊重、尊敬乃至敬畏師長依然是必要的、必須的。

    本案具有標誌性意義,是一個標杆。判的不好,學生頑劣不教、教師人人自危,校園秩序衝擊巨大。最終,影響到整個社會秩序。

    被告人20年打不開心結,心靈做了20年牢,20年後身體又陷囹圄,是值得同情的。

    被告人冤不冤,不願過多評價。但人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與其因自己的行為受制於人、受制於制度,不如修身養性,避免無端之禍。

  • 2 # 使用者50873537831公益

    其實打老師也有一定的原因才會打老師,小時候打不過老師,長大了再打是兒時的思想,二十年後真的打老師,證明老師那時也許是弄痛他了,有這仇恨要打老師,應該有原因在,證明這學生報復性相當嚴重,這次打老師出出氣,打了教育過放了那學習向老師,道個歉!都是兒時的處理方法!也許師生會和睦共處。現在被判刑了,看今後這老師還有幾年好活,這學生為打這幾下判一年半刑!報復性這麼重的學生,出來後不會把這老師殺了!二十年後都敢打老師,幾年後不會把老師給殺了!這那裡是教育人,是在逼人殺人!怨氣不出,定會報仇!今後的事誰還能做得住!所以這個判刑有點過了,逼出一個殺人犯來!越是這種性格的人判十年後他也會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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