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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一些公知在浙大努某事發後,鳴冤叫屈之聲不絕於耳,那麼依據現行法律,努某構不構成猥褻罪要件?如猥褻罪成立,法院量刑是否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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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四哥有法說

    事件:

    不久前,浙江大學的一則通報引起公眾熱議:學校決定給予犯強姦罪的學生奴某留校察看處分。網友們認為,對努某的處罰太輕,不足平民憤……

    一、認定罪名,要主客觀相統一

    從披露出來的刑事判決書上可以看到這麼一段話“努某趁著被害人女生醉酒之際,將被害人帶至出租房內,強吻被害人並強摸被害人XX,意圖與之發生性關係。”其中,“努某趁著被害人女生醉酒之際,將被害人帶至出租房內,強吻被害人並強摸被害人XX”,這些內容描述的是客觀行為,“意圖與之發生性關係”,是對努某主觀意圖的認定。

    1、強姦罪與強制猥褻罪最大的區別是,強姦罪是行為人意圖透過發生性關係尋求性刺激,強制猥褻罪是採取摟抱、撫摸、親吻等性交之外的行為尋求刺激,不具有姦淫意圖。

    2、從客觀行為來看,強姦罪的未遂與強制猥褻罪的既遂十分相似。“努某趁著被害人女生醉酒之際,將被害人帶至出租房內,強吻被害人並強摸被害人XX”,如果單獨去分析這些客觀行為,不去考慮努某的行為意圖,是很難認定罪名的。他可能僅僅是猥褻,也可能是強姦行為的前行為,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因素未遂。

    3、中國刑法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也就是行為人想的與行為人做的要一致,才能去評論這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意圖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是認為努某構成何罪的關鍵。努某想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因被害人反抗與警告而未遂。

    4、可能有人會問,強制猥褻罪比強姦罪的處罰要輕,如果努某說沒有強姦意圖,僅是猥褻意圖,是否就構成強制猥褻罪了呢?作者想要告訴朋友們的是,嘴可以亂講,現場的語言、動作所表達出來的意圖是欺騙不了警察。

    5、如果努某意圖僅是猥褻,在猥褻過程中或者猥褻後,徵求被害人意見想發生性關係,遭到被害人拒絕後,沒有進一步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想法和動作,這種情況僅能構成強制猥褻罪,不構成強姦罪。這種理論是成立的,問題是被害人指控努某有強姦意圖,司法機關認定努某有強姦意圖和行為,努某如何為自己辯護?這就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舉證不利,自己承擔後果。

    6、講個犯罪意圖的段子,很多上過刑法課的應該都知道。一對夫妻在家中熟睡,一男子闖入被抓, 男子應該如何處罰?

    如果男子說是想搶劫,構成搶劫罪,入戶搶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說想強姦女主人,構成強姦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說想偷東西,構成盜竊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說想強姦男主人,無罪釋放(2015年前男性強姦男性不構成犯罪)。

    二、努某構成強姦罪或者強制猥褻罪,哪個處罰重?

    現在有人討論努某應該構成強制猥褻罪,不是強姦罪,作者不知道這種討論有什麼意義,對當事人有什麼幫助。如果說討論學理、討論司法嚴謹,這倒是很有必要,學術是在爭論中得到昇華的,敢於較真才追求真理所在,這些問題比較高深,作者討論不了。如果有人意圖為努某正名、爭取從輕處罰,我就勸這些散了吧!這兩個罪名都屬於性犯罪,強制猥褻罪雖不屬於典型的暴力犯罪,名聲也不會比強姦罪好到什麼地方去。就強姦罪而言,努某有未遂、投案自首情節,法官還念他是初犯、學生,判處一年六個月的緩刑,也算是努某燒了高香!

    結束語: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努某已受到應有的懲罰,為何給他一次改過自新機會就惹得有些人來討伐呢?難道將所有犯罪的都趕盡殺絕,才符合這些人的心意嗎?

  • 2 # 深圳工程律師

    當然構成。

    二者都要求主觀故意,都要求行為上有暴力、脅迫等手段。

    有區別的是,受害人身份和受損害程度不同:強姦罪保護婦女(狹義上)的性的自主決定權,而強制猥褻侮辱罪保護(廣義上)的性的自主決定權,並且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見,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行為不一定滿足強姦罪的犯罪構成;但能構成強姦罪的,其行為一定能全部滿足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犯罪構成。

    因此,二者不是對立關係,而是特別關係,即強姦行為也是強制侮辱猥褻行為的一種,只是由於《刑法》特別規定了強姦罪,所以,對強姦行為不再另行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

  • 3 # 上海徐浩律師

    是否構成強姦罪和猥褻罪要根據作案時的主觀意識決定。如果本意是強姦,即使實施了猥褻行為也只能定強姦或者未遂。如果主觀是猥褻,則只能定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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