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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802007054660

    因供應商屬於銷售方,銷售貨物給購物方,因此購貨方的帳務處理如下:

    1、因為紅字發票是衝對應上月所開的藍字發票的,所以收到紅字發票時要把對上月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貸:應付賬款(紅字)

    2、而收到對正確的發票做一筆正確的藍字發票採購,然後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正確的進項稅額即可;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至於要不要認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檔案相關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發現開票有誤,且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先開紅票,再開藍票。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後需要重開,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不能作廢,開票方不需要收回原開具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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