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1、2014年2月,國務院釋出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這是國務院釋出的關於臨時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依據,具有最高行政效力。
2、2014年10月《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臨時救助制度的相關細節,屬於具體規定。關於臨時救助制度的必要性,《通知》中明確:
也就是說:臨時救助制度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建立的社會救助體系之外的補“短板”的制度性安排,解決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因難,其作為是發揮救急難功能,兜住底線。
關於臨時救助物件,《通知》明確分為兩類:
3、根據《辦法》的原則規定,《通知》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物件認定辦法,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型別和範圍。”因此,各省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都要根據本地的具體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詳細規定,對臨時救助制度涉及的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1、關於下崗職工身份問題。很明顯,《通知》並沒有按照社會救助體系的一般要求,對臨時救助物件——無論是家庭物件還是個人物件——做出限制性的規定,意味著只要有本地戶籍,符合本地的臨時救助辦法規定的居民,均有權申請臨時救助。但必須在本地規定的突發“重大疾病”範圍之內,並且所患疾病必須符合“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這三個臨時救助的本質特徵。否則,不能給予臨時救助。而是按本人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決。
2、關於困難補助問題。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的弱勢群體的困難,透過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就業救助、教育救助等七種救助方式得到解決。而臨時救助的作用,恰恰就在於突破這些限制,解決一些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的生活困難,使其真正補足制度“短板”,發揮救急難作用,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兜底保障。因此,題主所說的困難補助應該就是指臨時救助。
毫無疑問,下崗職工有權在符合本地臨時救助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申請臨時救助。
1、提出申請。由個人或家庭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提出申請;
2、審批程式。按照村(社群)——鄉鎮政府(街道辦)——縣級民政部門部門的三級程式核查,逐級上報,由民政部門做出決定,這是一般程式。如認為未符合規定條件,書面回覆申請人,寫明原因和理由。特殊緊急情況下,可啟動緊急程式,由縣級民政部門決定先行予以救助,之後再補齊相關手續。
3、救助方式。一般以資金救助為主,即發放臨時救助金,具體的救助標準和時間長度以當地具體政策為準。也可以發放實物救助;也可以轉介救助,即臨時救助結束後,困難仍未解決的,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轉入正常的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體系繼續予以救助;不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轉給慈善團體、社會公益組織,由他們予以救助。
最後,再強調一下:臨時救助制度建立的時間還長,各省、各地級市、各縣都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因各地具體情況千差萬別,財政狀況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地的具體標準也呈現出明顯的地域化特點,一切以本地政策為準。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相關的政策規定體系1、2014年2月,國務院釋出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這是國務院釋出的關於臨時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依據,具有最高行政效力。
2、2014年10月《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臨時救助制度的相關細節,屬於具體規定。關於臨時救助制度的必要性,《通知》中明確:
社會救助體系仍存在“短板”,解決一些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救助問題仍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發揮救急難功能,使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線。也就是說:臨時救助制度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建立的社會救助體系之外的補“短板”的制度性安排,解決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因難,其作為是發揮救急難功能,兜住底線。
關於臨時救助物件,《通知》明確分為兩類:
1)家庭物件。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2)個人物件。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3、根據《辦法》的原則規定,《通知》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物件認定辦法,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型別和範圍。”因此,各省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都要根據本地的具體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詳細規定,對臨時救助制度涉及的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二、下崗職工因病治困,可以申請困難補助嗎?首先,對題主的問題做兩點澄清:1、關於下崗職工身份問題。很明顯,《通知》並沒有按照社會救助體系的一般要求,對臨時救助物件——無論是家庭物件還是個人物件——做出限制性的規定,意味著只要有本地戶籍,符合本地的臨時救助辦法規定的居民,均有權申請臨時救助。但必須在本地規定的突發“重大疾病”範圍之內,並且所患疾病必須符合“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這三個臨時救助的本質特徵。否則,不能給予臨時救助。而是按本人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決。
2、關於困難補助問題。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的弱勢群體的困難,透過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就業救助、教育救助等七種救助方式得到解決。而臨時救助的作用,恰恰就在於突破這些限制,解決一些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的生活困難,使其真正補足制度“短板”,發揮救急難作用,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兜底保障。因此,題主所說的困難補助應該就是指臨時救助。
毫無疑問,下崗職工有權在符合本地臨時救助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申請臨時救助。
其次,怎麼申請臨時救助呢?1、提出申請。由個人或家庭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提出申請;
2、審批程式。按照村(社群)——鄉鎮政府(街道辦)——縣級民政部門部門的三級程式核查,逐級上報,由民政部門做出決定,這是一般程式。如認為未符合規定條件,書面回覆申請人,寫明原因和理由。特殊緊急情況下,可啟動緊急程式,由縣級民政部門決定先行予以救助,之後再補齊相關手續。
3、救助方式。一般以資金救助為主,即發放臨時救助金,具體的救助標準和時間長度以當地具體政策為準。也可以發放實物救助;也可以轉介救助,即臨時救助結束後,困難仍未解決的,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轉入正常的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體系繼續予以救助;不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轉給慈善團體、社會公益組織,由他們予以救助。
最後,再強調一下:臨時救助制度建立的時間還長,各省、各地級市、各縣都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因各地具體情況千差萬別,財政狀況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地的具體標準也呈現出明顯的地域化特點,一切以本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