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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教育廳規定,高中畢業證丟失、損壞一律不予補辦,不能補發,只發學歷證明。如需畢業資訊等相關證明,可聯絡就讀的高中學校給予開具。向畢業學校提出學歷證明的申請,其與畢業證書有同等效用。申領學歷證明的程式:

    1、本人提出申請,(要註明原畢業學校、畢業時間、畢業證上的學籍號碼)。

    2、原畢業學校核查蓋章。

    3、到所在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開具學歷證明。1996年後畢業的普通高中學生,按此辦法辦理;1995年前畢業的學生,由於未實行學籍電腦化管理,因此由原學校開具學歷證明。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高校學生司關於高等學校處理遺失畢業證書的辦法》(〔88〕教學司字057號)規定:“高等學校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後,由本人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學校查有實據者可以開具‘畢業證明書’,不能補發畢業證書。高等學校所開具的‘畢業證明書’,應由學校印製,內容與畢業證書基本相同,貼本人免冠相片,蓋學校印章並編號。”另外,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畢業證》丟失,提供《畢業生登記和鑑定表》、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和報刊遺失宣告;補辦需要交兩張和原件同底版2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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