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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HTV法治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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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勤奮努力的小螞蟻
要解決“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是否享受工亡待遇?”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認定工亡是享受工亡待遇的前提,認定不了工亡,就就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認定工亡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疾病發作到死亡之間的時間不超過規定時限
1、突發疾病到死亡之間超過24小時的不能認定為工亡,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2、突發疾病到死亡之間不超過24小時的可以認定為工亡,能夠享受工亡待遇。
二、從疾病發作時的時間和地點上必須與工作有關
突發疾病時,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兩個條件都具備,才能認定為工亡,享受工亡待遇。
三、認定工亡的,不能有以下情況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就可以認定為工亡,認定工亡必須申請,單位申請時間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個人申請時間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超過時限,工傷部門就不再受理;申請時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工傷部門要求補正而沒有補齊材料的,工傷部門不予受理。
小結:滿足認定工亡的條件和不能認定工亡的特殊情況,就能認定為工亡,享受工亡待遇。
工亡認定後,工亡職工家屬可以享受以下工亡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小結:同一個工亡案件,根據家屬的情況享受不同的工亡待遇,除工亡待遇外,家屬還可以享受急救費、醫藥費等相關費用報銷的待遇。
法律出處: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律師解答:國家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或死亡屬於工傷或工亡,您的愛人是因為疾病問題,屬於視同工傷。所謂視同工傷,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因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享受工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