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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81668274640

    物業法2020新規

    1. 開發商原因逾期交房,在此期間所產生的物業費

    有些開發商在規定時間之前未完工,導致工期一拖再拖,而業主此時並沒有入住,也就不用繳納物業費。有的物業公司會以已經到了房屋交付時間為理由,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此時,業主就有權利拒絕繳納。此時責任在於開發商延誤工期,是不需要業主繳納物業費的。

    2. 配套設施未達標,前期物業費可減免

    在買房的時候,為了賣出房源,開發商做的效果圖會將小區環境體現得非常優美:綠化、小區內的道路、公共設施齊全,如公用健身房等等。但往往交付時,環境卻沒有效果圖上那樣優美,讓業主們大失所望。

    所以在與開發商的物業公司訂合同時,要注意合同內對小區配套設施的描述。如果業主在入住時發現設施並不像合同裡所說的那樣,比如綠化面積不夠、電梯質量堪憂等情況,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甚至可以要求返還之前所交的相關物業費,直到配套設施齊全。

    3. 合同沒有寫明的物業費

    合同內規定的收費條款同樣也很重要,要注意合同裡寫明的各種費用,如垃圾處理費、安保費等等。如果在後期收取物業費的時候出現了合同上沒有寫明的費用,一定要有所注意,屬於物業公司自己規定的、沒有寫進合同並且沒有法律依據的物業費,是不用業主進行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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