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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hmup28037

    附追索權保理指保理商憑應收賬款轉讓向賣方企業融通資金後,如果賣方企業的客戶拒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賣方企業要求償還資金。在附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賣方企業出售應收債權時,與之相應的壞賬風險並沒有轉移,根據相關規定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相當於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其會計處理為:

    1.出售時,借記“銀行存款”(按保理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財務費用”(支付的保理手續費)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儘管該筆應收賬款已保理融資,但風險沒有轉移,所以不衝減應收賬款。同時,企業應設定備查簿,詳細記錄此項應收債權的賬面金額、收款期限及回款情況。

    2.發生銷售退回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財務費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3.經營保理業務的銀行收回的應收賬款可能高於、低於或等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可以直接對沖“短期借款”和“應收賬款”;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高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透過企業“銀行存款”賬戶轉回銀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低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銀行會將此筆資金直接從企業賬戶扣除,借記“短期借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科目。到期銀行收不迴應收賬款,企業有義務按照保理協議約定金額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借記“短期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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