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
2 # 幸福囤
小老闆的工作指令和工友的鑑字(書證)可以作為認定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如果工資有銀行的流水作為證據則更為有效,其他的舉證責任根椐《證據規則》第六條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
3 # 桃花塢的桃花仙
你以上所分享的所謂的證據和依據。都只涉及到你做過什麼、那個工友一樣的小老闆做過什麼,沒有涉及到用人單位做過什麼。也就是說,都不能證明你和用人單位有實質的勞動關係。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的僱傭關係。體現僱傭關係的,就是要給你佣金,也就是工資,但是你獨獨就缺了用人單位向你發薪的證據,不知道為何?
在你務工期間,誰向你支付了工資?
-
4 # 冷明貴
謝邀請。建築工地的勞務關係證明要求不太嚴,有小老闆的工作指令和工友簽名捺印的受傷證明就是直接證據,最好再有一起到工地的工友證明工作起止時間)更好。其它的那此是旁證,也起作用。工地受傷後,首先要確認你是在該工地工作時(包括上下班途中)受的傷,是工傷。僱傭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1.治療費,2.護理費,3.生活費和營養費,4車旅費(含護理人員和自己的家屬),5.誤工費,6.傷殘補助,7.就業補貼。你最好在當地諮詢一下律師。既然你已受傷,對方的安全管理必然有漏動,仔細找找。這種事情,自己必須主動。
-
5 # 我希望明天會更美好的
在工地上打工。給廠裡面有的區別。但是總得來說。不需要什麼合同。只要在上班時間。傷害他她人身體的。就得去醫院拯救。這是常理。我估計工地上上班不止一個人吧。有另外工人。已能證明此事。不管小老闆有沒有來。那都沒關係。只要有旁人看見,在受傷的情況下。只要有人看見就好。怕老闆不相信,事後都可以去找證明人。我估計受害人當時有,不止一個兩個看見吧?那些工友他們又不出錢,當然會證明的喲。並且就是鼓骨折。又不是要很多很多錢。這你放心。不需要你去說什麼什麼買東西的,有什麼寶沒看見,不需要有那麼多。只要證明今天你在工地上上班受傷的。那老闆就要負責任。這就是老闆的責任。你不要有什麼想法。這時候。給老闆打電話,他會急需的過來的。受害者不要心裡有很多。焦躁的想法。你不會出一分錢。根據道理,老闆全部負責任。沒二話可說。這是當老闆的責任。再說他不在工地上。沒有安排好事。讓工人意外受傷。也是他的責任。老闆在忙,你也應該說在上班時間。你要先把事情安排好你再走。按道理應該是這樣。況且剛上班,他還沒有來安排事情。工人出了事,他還說去說八的,那就沒道理了。對吧?你放心的去醫治。就算在醫院,老闆沒有來都沒關係。你先把錢墊上。或者說房東先把錢墊上。你在醫院裡面。把醫藥費的清單。不要搞掉。給醫生說。所有打針,吃藥,輸液的。全部清單都有。明明白白的。寫在清單上面。所以這就是證明。但這種事一般來說老闆都不會。有什麼想法?要是說老闆說七說八的。那就說明這個老闆沒什麼意思。不會做人。祝你好運。就這樣吧。
-
6 # 老蔣閒言
我不知道你是長期在這個公司乾的,還是臨時性的在這個公司乾的,也不知道有沒有和你的小老闆簽訂勞動合同,說白了如今你受傷,就是為了首先能夠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才能依法進行工傷事故認定賠償。那我就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依照勞動法做一個回答,你自己一一對照吧!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咋定的,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從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度能夠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係的認定,必須是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前提的。你自己斟酌對照,或者是請縣一級以上工會的法律援助,才能給你一個公平公正的說法。
回覆列表
你所陳述的這些證據,可以作為申請立案的證據材料,不能直接證明存在勞動關糸。
其中,小老闆的工作指令資訊和工友們的簽名及手印,只有經過庭審質證、並且被合議庭採信,才可作為認定勞動關係成立的定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