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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為壞賬的條件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回收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三、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檔案;

    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的登出、吊銷證明;

    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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