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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07850310405

      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才能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設立這項條件,目的在於透過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將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以消除會計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現象。

    例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規定,有些金融資產可以被指定或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但與之直接相關的金融負債卻劃分為以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從而導致“會計不配比”。

    但是,如果將以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均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那麼就能夠消除這種會計不配比現象。

      (2)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檔案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此項條件著重企業日常管理和評價業績的方式,而不是關注金融工具組合中各組成部分的性質。例如,風險投資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會計主體,其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在於從投資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中獲取回報,它們在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檔案中對此也有清楚的說明。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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