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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
涉及不特定群體、被害者人數眾多的金融證券類、傳銷類、欺詐類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並非規範罪名,而只是對某一類高發型經濟犯罪進行總括的法律術語。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基本特徵:1、涉案主體複雜。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往往由一個或數個主犯指使或唆使多個行為人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員多、廣、雜。涉案人員身份幾乎涵蓋了社會各個階層,從下崗職工、農民、離退休和其他社會無業人員,到企事業職工、公務員乃至高學歷的“白領”等。2、涉案地域廣,金額大。從地域上看,涉眾型經濟犯罪許多案件都屬於跨區域作案,受害群體分佈在全國各個省市;從金額看,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犯罪金額均較大。3、欺騙手段多樣化隱蔽化。如犯罪分子為引來“投資”,往往向投資者承諾畸高的回報率,運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投資基金等新概念,引誘被害人上當。法律依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執行領域中,為牟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法規,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活動與殺人、搶劫、盜竊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著顯著的差別。它最終的目標是獲得資金,一次得手非法獲利數額大大超過其他形式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改後,法律中出現一些新的經濟犯罪罪名: 信用卡詐騙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其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騙取貨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影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金融憑證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故意使用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或者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有價證券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