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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64316064609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臺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干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臺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鐘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注: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鐘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鐘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球員單場比賽累計2次技術犯規就要被罰出場,每個賽季累計1-5次每次罰款1000美元,6-10次每次罰款1500美元,11-15次每次罰2000美元,16次以上每次罰款2500美元,而且一個賽季滿15次後要停賽一場,然後第16次技術犯規只罰款不停賽,第17次以上每吃一次要罰2500美元和停賽一場。

    目前聯盟技術犯規次數最多的是巴克利,其次是現役球員——活塞隊的怒吼天尊拉希德華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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