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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傷賠償的專案比較多,工人受傷的專案有以下11項:
一、工傷賠償專案。(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一級傷殘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1-4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傷殘津貼由在難以安排工作時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一級傷殘為90%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85%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80%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75%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70%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60%本人工資。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政府規定,一般參照當地公務人員出差標準。
(四)醫療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實際費用據實報銷,但要符合工傷藥品目錄、放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目錄。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視為正常上班,按照原來的工資福利發放。停工留薪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情況特殊超過12個月的,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方法沒有統一。
(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此兩項賠償在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工傷保險條例》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比如:《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類似檔案。
(七)停工留薪期護理。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單位未安排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
(八)評殘後的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社會平均工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社會平均工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社會平均工資。
(九)工傷復發待遇。職工工傷復發的,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二、工傷賠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一)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工傷認定時限。職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為1年,超過1年的,人社部門不予受理,職工失去透過工傷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四)商業保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建築企業投保商業保險而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的利益屬於工傷職工,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雙賠。
三、工傷賠償程式。(一)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1年內,向當地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人社局可能不予受理或要求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補充材料,需要職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不經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傷情穩定或者在受傷三個月後,可以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確定職工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式。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30日。對於初次鑑定鑑定不服的,可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為最終鑑定結論。再次鑑定為技術判斷,因此不能行政複議,也能仲裁和訴訟。
(三)向用人單位追索工傷賠償。首先,計算工傷賠償數額,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不成的,先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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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都會有工傷保險,有的還有意外傷害險,主要是這兩個!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及時與公司溝通,確保公司能夠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