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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圖說旅行

    至於怎樣被迫辭職通知書才有效,我認為正常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途徑,綜合以下4點:

    1、辭職要合規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几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事實上單位拖欠工資就是違法的。

    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 2 # 吳律師說勞動法

    員工有任意辭職權,什麼時候提出辭職都有效。只是被迫辭職要考慮利益最大化的問題,這才是重點。

    首先你需要掌握單位有違法的證據,譬如《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單位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依法繳納社保等。否則雖然你以這個理由辭職,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的話,就不成立,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其次你必須在在職期間提出,如果已經離開單位一段時間了,再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辭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各地可能有區別)。

    第三,你的辭職通知必須送達單位,有相應證據證明,譬如說快遞迴執。否則單位可能會說沒收到,是你先自動離職後提出解除(上一段),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 3 # 梓煦

    關於“怎樣提出被迫辭職通知書是有效的”的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取決於以下兩個要素:一是被迫辭職的理由要合理合法;二是通知書送達的途徑要有效、要有據可查。

    正常辭職,都是直接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但勞動法也賦予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要是因為公司一方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勞動者出於無奈才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勞動法規定了,辭職必須要通知到公司,這種被迫離職一般都無法正常通知,因為公司一般會拒絕承認收到通知。所以就有了“怎樣提出被迫辭職通知書是有效的?這個問題,下面就分別講下為什麼要取決於這兩個要素:

    一、被迫辭職的理由要合理合法。

    你是什麼原因被迫的,是剋扣拖欠工資了,還是未籤勞動合同,是未購買社保,還是公司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總之,你提出的理由一定要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因為你一旦提交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就等於關係鬧僵了,是準備要走法律渠道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所以,這個理由一定要充分,否則就會造成走人了事,無法維護本身自有的權益。

    二、通知書送達的途徑

    辭職通知書寫好了,如何通知到公司呢?一般來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面提交,但這個取證較難,回頭公司說你沒交通知書,你怎麼能夠證明你交了,除非當面錄音錄影,但是很難做到,過程也複雜,很難實現;所以一般都是採取第二種方式,即透過快遞郵寄給公司人事部或老闆個人,最好是透過郵政的EMS,在郵寄的封面留言欄填上“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並全程攝像,保管好底單備查。公司收到後,即可視為通知書已送達。後續若有仲裁或訴訟,此快遞跟蹤記錄可以作為呈堂證據。

    總之,題主若要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上兩條切不可少,此外,提出這個一般是準備要打官司的,所以提出前最好蒐集齊相關證據,做好充分準備,再提出,因為這一步邁出去,就沒有回頭路可走了。

    以上是針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希望對這位朋友有的幫助。

  • 4 # 竇律說法

    有效的被迫辭職通知書才能作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證據。如何判斷有效?從法律角度同時到以下幾點:

    1.解除理由符合法律規定。

    解除理由必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除此之外其他理由都不能作為被迫解除的理由。

    2.解除通知要有證據證明已經到達了單位。實踐中的做法是,解除通知以 EMS郵寄給單位註冊地址,快遞封面備註必須標明快遞為類似於張三要求解除與某某公司勞動關係的通知。快遞迴執只要顯示到達用人單位註冊地址即可。

    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才算法律上有效的被迫辭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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