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前,企業的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2%、1.5%計提,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計稅工資為基數按上述比例計提,超出部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對於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這裡就不說了) 2.在新通則、新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施行之後, A.職工福利費: 會計上,企業的福利費不再按工資總額14%計提,原來需要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支出在實際發生時透過“應付職工薪酬”和“管理費用”等科目處理(如果企業未執行新準則,那就不需要用上面兩個科目了)。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財務通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條中只提到了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但實際上福利費的用途不僅僅是繳納社會保險,它還有其他用途)。然後在“財政部關於施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2007年3月20日釋出)”中提到了“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 稅法上,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後,對於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以上規定,我的理解是: (1)職工福利費的計提在會計上已經取消了按照工資總額14%的計提比例,也就是說可以一點都不提,也可以根據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2)由於2007年是新舊通則、準則、企業所得稅法銜接過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對於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應付福利費賬面餘額的處理參見前述財企[2007]48號文。 (3)對於2008年是否提取職工福利費,我認為企業暫時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從對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也應該按照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金額且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稅前扣除,那麼即使企業提取了,到了年底沒花完也要調整納稅,所以不如從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現在還提取職工福利費,就與財企[2007]48號文的精神衝突了,並且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徵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話,職工福利費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實際發生時也就應當直接透過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計入相關的損益科目(這麼做的前提是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賬面餘額為零)。 ※順便再說一句,如果企業現在還有提取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最好在2008年全用完,否則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業調整納稅。 B.工會經費: 通則上原文: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 新稅法上原文: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這裡說的都是“撥繳”的! C.職工教育經費: ◎對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12月4日頒佈,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原文是“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在這之前,2002年的“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要求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之後,在2006年6月19日釋出的“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對“國發〔2002〕16號”進行了重申,並指出“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餘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然後,又在2006年9月8日釋出了“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6]88號)中將2.5%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的企業範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同時明確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為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並且比例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2.5%。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施行以後,這一稅前扣除規定就變為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那麼現在的職工教育經費應該怎麼做呢? 綜合以上,我認為現在的職工教育經費也可以不提取,直接在發生時使用;如果提取了,那麼到年末沒有用完也要調回來,調整納稅。在年末彙算清繳時,對實際支出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以前,企業的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2%、1.5%計提,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計稅工資為基數按上述比例計提,超出部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對於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這裡就不說了) 2.在新通則、新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施行之後, A.職工福利費: 會計上,企業的福利費不再按工資總額14%計提,原來需要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支出在實際發生時透過“應付職工薪酬”和“管理費用”等科目處理(如果企業未執行新準則,那就不需要用上面兩個科目了)。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財務通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條中只提到了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但實際上福利費的用途不僅僅是繳納社會保險,它還有其他用途)。然後在“財政部關於施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2007年3月20日釋出)”中提到了“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 稅法上,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後,對於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以上規定,我的理解是: (1)職工福利費的計提在會計上已經取消了按照工資總額14%的計提比例,也就是說可以一點都不提,也可以根據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2)由於2007年是新舊通則、準則、企業所得稅法銜接過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對於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應付福利費賬面餘額的處理參見前述財企[2007]48號文。 (3)對於2008年是否提取職工福利費,我認為企業暫時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從對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也應該按照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金額且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稅前扣除,那麼即使企業提取了,到了年底沒花完也要調整納稅,所以不如從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現在還提取職工福利費,就與財企[2007]48號文的精神衝突了,並且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徵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話,職工福利費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實際發生時也就應當直接透過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計入相關的損益科目(這麼做的前提是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賬面餘額為零)。 ※順便再說一句,如果企業現在還有提取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最好在2008年全用完,否則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業調整納稅。 B.工會經費: 通則上原文: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 新稅法上原文: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這裡說的都是“撥繳”的! C.職工教育經費: ◎對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12月4日頒佈,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原文是“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在這之前,2002年的“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要求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之後,在2006年6月19日釋出的“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對“國發〔2002〕16號”進行了重申,並指出“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餘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然後,又在2006年9月8日釋出了“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6]88號)中將2.5%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的企業範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同時明確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為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並且比例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2.5%。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施行以後,這一稅前扣除規定就變為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那麼現在的職工教育經費應該怎麼做呢? 綜合以上,我認為現在的職工教育經費也可以不提取,直接在發生時使用;如果提取了,那麼到年末沒有用完也要調回來,調整納稅。在年末彙算清繳時,對實際支出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