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學瓦斯檢定儀、行動式瓦斯檢測儀使用的管理制度
一、便攜儀的使用範圍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採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行動式甲烷檢測儀。
二、光學瓦斯檢定儀使用範圍
通風區隊長、通風區隊技術人員、瓦斯檢查員。
三、便攜儀使用管理制度
(一)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領用
1.入井的行動式甲烷檢測儀必須是完好的。
2.儀器表觀完好的標準:
(1)表面、鍍層或塗層不應有氣泡、裂痕、明顯剝落和斑點。
(2)顯示窗應透光良好,數碼、符號均應清晰良好。
3.儀器使用完好標準
(1)時間顯示誤差±10min
(2)電壓>3.8V
(3)地面瓦斯濃度測量值介於-0.05%到0.05%之間
(4)有掛繩、儀器銘牌
4.如有與上述標準不符的,領用人員有權拒絕領用,責令儀器發放人員更換完好的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罰則
(1)甲烷檢測報警儀與上述標準不一致的,視為不完好儀器。
(2)凡在井下發現不完好儀器攜帶者,對攜帶者罰款200元/次。
(3)地面發現儀器不完好,儀器房拒不更換的,對儀器房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4)儀器一經發出出現問題,由攜帶者負責。
(二)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
1.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一經發出即由使用人負責管理。
2.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採用以舊換新的管理方式,使用人皮套需要更換可以用舊的皮套到通風隊儀器房進行更換。
3.各單位轉崗人員的皮套由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將其收回交通風隊。
4.各單位新增佩戴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崗位工種,有單位開證明到通風隊領取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丟失,罰款50元,由通風隊補發。
5.使用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無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的,通風隊不予發放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使用人負責。
四、採掘機便攜儀管理
採煤機、掘進機必須設定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要求採掘區隊嚴格按以下三條執行,否則按違章處理:
(一)採煤機、掘進機上必須設有放置機載甲烷斷電儀或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固定裝置。
(二)採煤機、掘進機開機時,司機的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懸掛在固定裝置上。
(三)只有在採煤機、掘進機停機時,方可將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從固定裝置上取下。
五、鑽場便攜儀管理
鑽場必須按標準比照瓦斯感測器吊掛便攜儀,有每組鑽場由鑽場負責人負責吊掛,領用牌有探防隊到通風隊辦理,凡發現鑽場沒有懸掛便攜儀,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
六、光學瓦斯檢定器的管理
(一)嚴格領用光瓦程式
儀器發放員(當班通風排程員)必須做好發放記錄(包括領用人姓名、單位、領取時間、機號、儀器是否完好、交還時間),發放儀器時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嚴禁發放不完好、損壞的儀器。發放前,儀器發放工要對光瓦是否完好籤字確認。
領用單位領用時也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發現不完好或者有損壞的儀器,領用人員有權拒絕領用,責令其更換完好的光瓦,方可領用。領用人員要對光瓦是否完好籤字確認。明知光瓦不完好卻領用入井的,責任歸使用人。
通風隊儀器發放室要對完好光瓦與待修光瓦分開放置,且必須保證完好光瓦的數量滿足工作需要。各職能科室及通風隊管理人員可以隨機檢查儀器發放室,每發現一臺光瓦不完好卻放在發放臺,罰當班儀器發放工及儀器維修工各100元/臺。
(二)使用過程中要妥善保管光瓦
領用單位領用光瓦後,要愛護光瓦,輕拿輕放,防止和其他東西碰撞。暫時不使用光瓦時,要將光瓦妥善放置在無水、乾燥、乾淨的地方保管,嚴禁亂扔亂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三)凡是發現在井下使用不完好、有損壞的光瓦,一律視為假檢,按嚴重三違處理。
(四)井下使用過程中,光瓦如有異常情況不能正常使用,使用人員應及時向所在隊部彙報,隊部值班人員與通風隊通風排程溝通,及時採取措施、將完好的光瓦送至井下使用。通風排程要如實填寫記錄臺賬。不及時更換造成的後果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所有領用光瓦的人員,必須配備瓦斯檢查手杖,否則按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光學瓦斯檢定儀、行動式瓦斯檢測儀使用的管理制度
一、便攜儀的使用範圍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採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行動式甲烷檢測儀。
二、光學瓦斯檢定儀使用範圍
通風區隊長、通風區隊技術人員、瓦斯檢查員。
三、便攜儀使用管理制度
(一)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領用
1.入井的行動式甲烷檢測儀必須是完好的。
2.儀器表觀完好的標準:
(1)表面、鍍層或塗層不應有氣泡、裂痕、明顯剝落和斑點。
(2)顯示窗應透光良好,數碼、符號均應清晰良好。
3.儀器使用完好標準
(1)時間顯示誤差±10min
(2)電壓>3.8V
(3)地面瓦斯濃度測量值介於-0.05%到0.05%之間
(4)有掛繩、儀器銘牌
4.如有與上述標準不符的,領用人員有權拒絕領用,責令儀器發放人員更換完好的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罰則
(1)甲烷檢測報警儀與上述標準不一致的,視為不完好儀器。
(2)凡在井下發現不完好儀器攜帶者,對攜帶者罰款200元/次。
(3)地面發現儀器不完好,儀器房拒不更換的,對儀器房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4)儀器一經發出出現問題,由攜帶者負責。
(二)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
1.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一經發出即由使用人負責管理。
2.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採用以舊換新的管理方式,使用人皮套需要更換可以用舊的皮套到通風隊儀器房進行更換。
3.各單位轉崗人員的皮套由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將其收回交通風隊。
4.各單位新增佩戴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崗位工種,有單位開證明到通風隊領取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丟失,罰款50元,由通風隊補發。
5.使用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無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的,通風隊不予發放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使用人負責。
四、採掘機便攜儀管理
採煤機、掘進機必須設定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要求採掘區隊嚴格按以下三條執行,否則按違章處理:
(一)採煤機、掘進機上必須設有放置機載甲烷斷電儀或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固定裝置。
(二)採煤機、掘進機開機時,司機的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懸掛在固定裝置上。
(三)只有在採煤機、掘進機停機時,方可將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從固定裝置上取下。
五、鑽場便攜儀管理
鑽場必須按標準比照瓦斯感測器吊掛便攜儀,有每組鑽場由鑽場負責人負責吊掛,領用牌有探防隊到通風隊辦理,凡發現鑽場沒有懸掛便攜儀,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
六、光學瓦斯檢定器的管理
(一)嚴格領用光瓦程式
儀器發放員(當班通風排程員)必須做好發放記錄(包括領用人姓名、單位、領取時間、機號、儀器是否完好、交還時間),發放儀器時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嚴禁發放不完好、損壞的儀器。發放前,儀器發放工要對光瓦是否完好籤字確認。
領用單位領用時也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發現不完好或者有損壞的儀器,領用人員有權拒絕領用,責令其更換完好的光瓦,方可領用。領用人員要對光瓦是否完好籤字確認。明知光瓦不完好卻領用入井的,責任歸使用人。
通風隊儀器發放室要對完好光瓦與待修光瓦分開放置,且必須保證完好光瓦的數量滿足工作需要。各職能科室及通風隊管理人員可以隨機檢查儀器發放室,每發現一臺光瓦不完好卻放在發放臺,罰當班儀器發放工及儀器維修工各100元/臺。
(二)使用過程中要妥善保管光瓦
領用單位領用光瓦後,要愛護光瓦,輕拿輕放,防止和其他東西碰撞。暫時不使用光瓦時,要將光瓦妥善放置在無水、乾燥、乾淨的地方保管,嚴禁亂扔亂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三)凡是發現在井下使用不完好、有損壞的光瓦,一律視為假檢,按嚴重三違處理。
(四)井下使用過程中,光瓦如有異常情況不能正常使用,使用人員應及時向所在隊部彙報,隊部值班人員與通風隊通風排程溝通,及時採取措施、將完好的光瓦送至井下使用。通風排程要如實填寫記錄臺賬。不及時更換造成的後果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所有領用光瓦的人員,必須配備瓦斯檢查手杖,否則按嚴重“三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