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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中bj1

    房東將房子和車位都租給承租人是可以的,只需將出租合同在小區物業公司備案登記一下即可。

    因為承租人也是合法的房屋使用人,在許多情況下與業主(房東)的權利和義務相同。只是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時沒有直接的表決權,除非房東委託代理。

    歧視承租人權利,等於間接損害了業主的物權。

  • 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業主出租房屋的時候將小區的公共車位,未經業委會同意私自轉讓給租客,這樣合理嗎?

    筆者的觀點:大部分的情況下是不可以!!。

    眾所周知,現在小區的停車矛盾越來越激烈,僧多粥少的局面將持續很長時間。

    小區的公共車位一般由業委會代表大多數業主利益做出使用決定,但是在大部分業主的不認可情況下,還可以由業主大會表決推翻業委會的決定。本回答提及的公共車位是指地面和地下部分車位。一般來說,業委會(或物業公司)將公共車位出租,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交付後一兩年,入住業主的戶口少,公共車位數量充足,業主隨到隨租,一年一簽租用車位協議;

    2、交付兩年以後,需要租用車位業主數量大於公共車位數量,業委會(物業公司)會組織公平的抽籤以決定租用人,租期一到兩年不等,到期重新抽籤!

    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公共車位使用矛盾不突顯,業主將租用的車位轉讓給租客,並不影響其他業主的停車。所以業主和物業公司並不會有太多意見,在這個期間,租客也可使用公共車位,但是如果小區如特別規定:不得轉讓,轉讓給租客費用將增加xx元,那就按約定辦。

    第二種情況最普遍,也就是提問人困惑所在!公共車位誰有權決定如何使用?當然是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法定的小區權益代表組織和執行機構,他們做出的公共車位使用決定,有法律效力!

    對於小區內車位少停車需求量大的矛盾,絕大多數對於公共車位租用都有一條明文規定:取得公共車位租賃權利的業主不得私下轉讓第三方,即使是小區業主也不可以!

    停車位首先是保證小區業主停車,公共車位使用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只限業主本人的車輛使用,沒有轉讓權!要轉讓也是退還給業委會(物業公司),租權轉讓給下一位候補抽籤者!

    公共車位抽籤辦法裡面一般也會規定,一旦發現公共車位私下轉讓給他人,取消停車資格收回停車位!這就是為什麼,多數小區進行公共車位抽籤前需要核查業主和車輛身份的原因。參與公共車位抽籤的業主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證明業主的身份資料:產權證房產證、購房協議書、身份證,戶口簿等(配偶未列入房產證和購房證明適用);

    2、車輛行駛證(要求與業主其配偶、父母子女相關聯);

    3、使用單位的公車業主,則由單位出具證明等!

    透過以上資料稽核的業主,方能參與公共車位抽籤!業主無權將租用的公共車位轉讓給租客!因為這種私下轉讓對未抽到籤業主不公平!

    需要說明的是:產權車位、向開發商租用的長期車位,因不是公共車位,故不在以上以上要求之內!

  • 3 # 幸運無敵

    小區公共停車位理論上來講,他是全體業主共有的,但不是業主個人的。公共停車位的使用方法和方案是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和決議的,然後授權給小區的業委會來具體分配公共停車位的使用方法。具體的分配方法可以是先來後到或者根據情況實行對小區業主實行計程車位等。但是小區公共車位在使用的原則上也都是以本小區業主優先使用的原則上分配的。

    如果你所提到的公共車位,是業委會沒有出租給業主的情況下,那麼業主肯定是沒有權利出租給租戶的。

    還有兩種情況:一、就是業主私自出租給你的車位應該是經過業委會同意,並且是業主花錢,業委會出租給了這個業主的小區專用車位。那麼這樣的車位,如果是業委會在出租協議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過,不允許業主租用的車位轉租給非本小區人員的,那麼我認為業主是可以將這個停車位轉租給你的,同時這個業主的車也就不能再在小區擁有這個車位的使用權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業委會雖然把這個車位的使用權給了這個業主使用,但是這個車位是對本小區業主免費提供的車位,或者業主在使用這個車位的時候,業委會就已經明確規定,只允許業主本人使用的,那麼面對如此情況下的停車協議,這個業主就沒有權利私自把車位轉租給租戶使用。因為小區車位本身就是本著本小區業主優先使用的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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